沈阳市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劳务派遣单位篇
发布时间:2022-11-18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劳务派遣合规

用工指引

(劳务派遣单位篇)





劳务派遣宣传专题讲座



沈阳人社






用工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 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地区实际,制定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参考。



劳务派遣单位篇



十、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









    劳动合同法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重要提示



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否则将会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要提示



1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明确,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是实缴资本而非认缴资本。因此,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实缴不少于二百万元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等证明,否则将无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

    实缴资本已达到二百万元但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不符,申请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不予许可;申请人应按登记的注册资本缴足资本金,或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再申请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3

    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经营,需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并建议配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十二、行政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1.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2.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重要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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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重要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三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否则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需重新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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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年度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告事项包括: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重要提示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2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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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2.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3.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4.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重要提示




1

    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后,应当及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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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1.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10.派遣期限;

    11.工作岗位;

     1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重要提示





    上述的必备条款中,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很容易被遗漏,劳务派遣单位需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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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告知方面

    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以及被派遣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培训方面

    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等培训。



三、报酬支付方面

    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社会保障方面

    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五、督促责任方面

    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协助处理和提供证明、材料方面

    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在被派遣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重要提示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执行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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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单方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单方提出的,可细分为三个方面,即: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因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因用工单位退回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一、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劳务派遣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劳务派遣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因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劳务派遣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劳务派遣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用工单位退回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1.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第(七)条第1款第1-8项原因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的;

    2.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第(七)条第2款第1-6项、第3款原因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



    被派遣劳动者单方提出:

    1.被派遣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的;

    2.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9.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1.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2.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重要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除经双方协商一致,被派遣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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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被派遣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被派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被派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要提示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此种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终止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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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经济补偿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裁减人员的;

    5.劳务派遣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劳务派遣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到期,除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1.被派遣劳动者因上述第(七)条第2款第1-6项、第3款原因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因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重要提示




1

    经济补偿按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月工资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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