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1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2022年11月,沈阳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沈政发〔2022〕12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施机关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社部门不再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职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办理地址: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政务服务中心A区14窗口,联系电话:83963913)

2.各区、县(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及时审批办结,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已经审批的案卷以及审批台账统一移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3.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各劳务派遣单位的2022年度报告工作截止日期应为2023年3月31日。请各区、县(市)将已经审验完的2022年度报告案卷与历年年度报告案卷一并移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未提交2022年度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受理,由各区县(市)相关责任部门负责通知本区域内未进行年度报告的各派遣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统一进行核验。(年度报告办理地址: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007房间,联系电话:22855276)


联系人:路来明      电话:22855276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