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引才用才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2-09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精神,支持引才平台建设,注重发挥用人单位引才用才主体作用,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范围

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和市(区)属科研院所、院校、医院,外埠引进硕士及以上人才或者吸纳应届全日制硕士及以上人才。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年度引进吸纳达到15名硕士及以上人才或5名博士人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奖励程序

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年度集中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要求等,开展奖励工作。

(二)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奖励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定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核准奖励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级拨付奖励资金。

四、资金使用

(一)“引才用才”奖励一次性拨付,奖励经费作为获奖励单位开展引进、培养人才的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获奖励单位引进吸纳的人才合同期内离职的,获奖励单位应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获得奖励单位3年内引进吸纳人才离职超过50%,获奖励单位全额退回奖励。

五、管理机制

(一)“引才用才”奖励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引才用才奖励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奖励名单,定期核查获奖励单位人才在岗情况,按年度将核查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奖励资金由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