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2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各驻沈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结合目前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优化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还款展期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展期还款期间,不享受贴息支持。具体操作流程: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递交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由贷款银行受理并执行。

二、贷款申请主体

创业担保贷款是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其中,前者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主体,后者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主体。

三、贷款额度及贴息

自2023年10月1日起: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

(四)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四、特殊群体取消担保

自2023年10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其他

除已明确时间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