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一次性扩岗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4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为认真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6号),现将《企业一次性扩岗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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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企业一次性扩岗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鼓励我市疫情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工作,助力我市企业稳岗扩岗、复工复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奖励对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沈抚新区)工商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条件:

1.2022年6月末用工数较2021年12月末用工数增加;

    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为新招用人员在我市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含省保)、医疗保险。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要件


第四条  奖励标准:对于2022年上半年聘用人员增加的企业实施一次性扩岗奖励,较去年年底每新增1人并缴纳社保,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上限为20万元。

第五条  所需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2.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影印件;

3.劳动合同相关信息页影印件;

4.企业一次性扩岗奖励审批表(附件1);

5.企业一次性扩岗奖励职工明细表(附件2)。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六条  奖励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市)人社部门申报,填写审批表,提供相应材料。

第七条  奖励审核: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社保数据审核企业2022年6月末较2021年12月末用工数是否增加、扩岗净增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进行复核。

第八条  资金拨付:市人社部门将审核合格的申领奖励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在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将奖励资金发放给相关企业。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情况将市级补助资金拨至各区、县(市)财政局。

第九条  企业申报受理时间: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条  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其中区、县(市)财政承担资金总额的50%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

1.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的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必须一致。

2.企业应为新招用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申请奖励时各项保险账户属正常参保状态。

3.扩岗奖励是对企业扩大岗位数量的奖励,企业必须是去年存在且员工实际增加,今年新注册企业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4.申报奖励的企业,其聘用员工2021年12月至入职当月,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派遣公司的,应由派遣公司提供该员工的派遣合同相关页影印件。派遣合同中的用工企业与现申报奖励企业相同的,不属于企业扩岗,不予发放。

5.对企业虚报、谎报人员数量,违规领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违规领取奖励的企业必须向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返还奖励资金,对于拒不退还的企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6.考虑到疫情对政策的影响,企业一次性扩岗奖励政策有关内容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要精心组织,严把时间节点,耐心解答企业咨询,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落实责任,做好企业一次性扩岗奖励工作。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1.企业一次性扩岗奖励审批表.docx

2.企业一次性扩岗奖励职工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