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4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精神,实施产业人才支撑工程,鼓励和支持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引进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条件

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按照《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引进的各类人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外埠引进或从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向非公有制企业流动;

2.符合引进年度《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岗位职责、岗位资格、产业导向的基本设置要求。

二、奖励标准

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根据其能力素质、紧缺指数、薪酬水平、贡献程度等条件择优给予30万元、15万元、9万元、6万元四档奖励。

三、奖励程序和产生方式

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年度集中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要求等,开展奖励工作。

(二)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后进行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综合考量地区重点企业人才需求、产业发展方向等因素,结合年度奖励计划,采取量化评分等方式,择优推荐本地区各档次奖励人选。其中,奖励30万元档比例不超过5%、奖励15万元档比例不超过15%、奖励9万元档不超过30%。各档次奖励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综合评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量化评分、综合评议等方式,择优确定各档次奖励人选。

(五)审定公示

奖励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级拨付奖励资金。

四、资金拨付

(一)“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周期内,按照1:1:1比例,分年度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获得奖励人才对奖金拥有自主支配权,所在单位要按照人才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获得奖励人才原则上须在申报企业工作3年以上。奖励周期内离职的,终止当年奖励。

五、管理机制

(一)“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编制发布年度《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组织实施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业领域“产业链”特点,分别提出各自领域急需紧缺人才需求。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区“产业链”特点,分别提出各区域急需紧缺人才需求,择优推荐奖励人选名单。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奖励资金由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的人才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5)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