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精神,实施青年后备人才储备工程、支持产才融才平台建设,引导更多的优秀博士后向沈阳集聚,制定本细则。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包括:建站资助、博士后在站资助、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
一、建站资助
对在沈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给予建站资助。建站资助包括:设立资助和补助。
(一)资助条件
1.经批准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科研工作;
2.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二)资助标准
1.2021年8月1日后设立的工作站给予4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补助,设立资助和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
2.2021年8月1日后设立的基地给予20万元设立资助;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补助,设立资助和补助累计最高50万元。
3.2021年8月1日前已设立的工作站、基地新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给予5万元补助,补助累计最高60万元、30万元。
二、博士后在站资助
经批准备案进入工作站(基地)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给予博士后在站资助,每人每年10万元,最长资助两年。
三、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
对我市企业引进或出站留企工作的博士后,分3年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须为在沈注册且主要税收在沈,具备一定科研能力、承载能力的企业;
(二)博士后申报时具有沈阳户籍,在所申报的企业全职工作。
四、工作程序
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要求等,开展资助和补贴工作。
(二)单位申报
工作站(基地)、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后进行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补贴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博士后生活补贴的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四)审定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地区申报材料汇总核准,资助补贴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级拨付资助补贴资金。
五、资金使用
(一)沈阳市博士后培养工程资助(补贴)资金为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资助(补贴)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二)建站资助主要用于建站后与研究项目(课题)有关设备购置、试验、鉴定验收等费用支出,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总额费用不超过10万元。补助在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后一年内统一申请。
(三)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建站资助差额。工作站(基地)被撤销的,已拨付的建站资助未使用部分由依托单位退还。
(四)“博士后在站资助”按年度拨付设站单位,获资助的博士后对资助资金拥有自主支配权,设站单位要按照博士后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据实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如遇“被撤销设站(基地)资格”情况,博士后在站资助当年停发。
(五)“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拨付周期为3年。拨付周期内,按照4:3:3比例,分年度拨付至用人企业。获补贴的博士后对补贴资金拥有自主支配权,用人企业要按照博士后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据实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原则上享受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人员须在申报企业工作3年以上,拨付周期内离职的,终止当年补贴。
六、管理机制
(一)沈阳博士后培养工程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博士后信息库,组织实施资助补贴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资助补贴人员,定期对建设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资助补贴人员在职在岗情况等进行核查。各设站单位对博士后信息入库进行录入与更新。奖励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细则中“博士后在站资助”、“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与我市毕业生生活补贴相关待遇不可同时享受。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5)同时废止。依据原有人才政策已开展且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按原政策执行至项目期结束。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