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精神,面向为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开展“高精尖科技优才”选拔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选拔范围和条件
(一)本细则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A、B、C类)。
(二)本细则所称的“高精尖科技优才”,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中,经申报推荐、审核选拔、公示审定等环节,获得相关奖励的科技人才。
(三)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1.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办企业。其中:自主创办企业的,需为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
2.已在申报单位工作不少于12个月,申报时仍在沈阳工作。
(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依法在本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产业规模,市场前景良好。
(五)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需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且申请人的创新成果已与我市企业实现有效对接,为我市产业升级做出重要贡献。
(六)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高精尖科技优才”奖励。
二、选拔程序
“高精尖科技优才”选拔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年度集中开展,申报主体为人才所在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工作部署、预算安排,制定年度选拔奖励计划,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选拔奖励工作。
(二)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把关,确定本地区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汇总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地区推荐人选,确定候选人员名单,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候选人为我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所做贡献等情况做出评价,结合年度选拔奖励计划,择优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五)审定公示
建议人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为年度“高精尖科技优才”予以公布。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
(一)对高精尖科技优才,按人才层次给予政策支持:
1.对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等A类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100万元科研经费,“一人一议”解决首套购房问题。
2.每年支持5名左右站在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在某一科学领域具有权威性、能够进行方向性全局性前瞻性思考,具备较强科技组织领导才能和战略科学家潜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250万元奖励、110万元项目经费和15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因工作特殊需要,名额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0名。对市属高校面向全国遴选的顶尖人才和知名学者,可不受数额限制,直接纳入B类人才给予奖励支持。
3.每年支持50名左右在沈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重大科研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和国防军工重大项目,具备一定科技组织领导才能,在所处行业或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取得突出业绩、成果转化显著的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70万元项目经费和10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
(二)“高精尖科技优才”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周期内,奖励资金按照可享受最高奖励额度的20%、40%、40%,分年度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最高可发放至100%。
(三)科研(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仅限于科研项目使用。
(四)首套购房补贴根据人才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首套自有房产情况,一次性发放至人才所在单位。
(五)奖励周期内,“高精尖科技优才”每年通过所在单位,将为我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所做贡献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后续奖励资金发放的依据。
(六)“高精尖科技优才”对奖励资金和项目经费拥有自主支配权,所在单位要按照人才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
四、管理机制
(一)“高精尖科技优才”选拔奖励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申报、材料审核、汇总评审、上报公示等。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奖励经费保障。
(二)奖励资金和项目经费由财政专项列支,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级拨付,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的人才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建立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高精尖科技优才”获得政策支持后,原则上要在沈阳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3年以上,奖励周期内与单位解聘的,取消相应待遇和奖励。
(四)获得政策支持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引进、培养、使用、稳定人才的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好各方面创造的有利条件,不断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及时总结、广泛宣传本单位人才,特别是“高精尖科技优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和事迹。
(五)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精尖优才选拔奖励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5号)同时废止。符合原政策支持条件的人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已获得我市同类政策支持的人才,按照“从新、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