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秀工程师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精神,实施产业人才支撑工程,培养集聚支撑智造强市建设的产业人才,打造优秀工程师队伍,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沈阳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中的工程技术人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突出的技术能力、创新精神、使命意识和职业道德,求真务实,学风正派。

2.在提升维护“五大安全”能力,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加快数字沈阳、智造强市建设、推进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任务中,作出重要贡献。

3.长期工作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和科研一线,具备全面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本专业及相关领域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工程技术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

(二)资格条件

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面向国家、省市重大需求,引领完成重大工程或装备研发,在新材料、精细化工、高端装备制造、半导体芯片制造设备、工业技术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突破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面向经济主战场,主持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形成新技术、新产业、新标准和规模化应用示范等。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4.在企业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改造、工艺技术与产品创新等工作中,独立或带领团队取得显著成效,指定兼具创新性和可行性的技术方案,有效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和效益增长。

二、奖励标准和方式

(一)每年支持50名左右在企业精于实操,能够解决复杂问题、优化生产工艺和技术流程,能够引领产业变革的优秀工程师,择优给予30万元奖励。

(二)“优秀工程师”奖励为一次性资助,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获得奖励人才对奖金拥有自主支配权,所在单位要按照人才意愿,以适当方式及时足额、依法依规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

三、奖励程序和方式

奖励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按年度集中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人才工作部署,适时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要求等,开展奖励工作。

(二)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后,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择优推荐本地区奖励人选。奖励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综合评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综合评议、量化评分等方式,择优确定奖励人选。

(五)审定公示

奖励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级拨付奖励资金。

四、管理考核机制

(一)“优秀工程师”奖励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优秀工程师奖励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择优推荐奖励人选。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奖励资金由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的人才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建立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优秀工程师获得支持后,要签订管理合同,明确工作目标、预期成果、违约处理等内容。合同期3年,合同期内原则上工作不能调离沈阳。年度考核由优秀工程师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优秀工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项目,退回奖励资金:

1.合同期内工作调离沈阳的。

2.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等科研诚信问题的。

3.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适合奖励行为的。

对存在第2、3项问题的优秀工程师,取消优秀工程师称号,今后不得参评“兴沈英才计划”,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