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 “兴沈英才计划”精神,实施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奖励范围
1.高层次人才
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A、B、C类)。
2.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一般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级别的企业管理人才,包括:
(1)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2)近3年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3)近3年世界500强总部管理团队负责人;
(4)近3年世界500强地区总部管理团队负责人;
(5)近3年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负责人;
(6)在沈世界500强金融企业中担任高级以上职务的金融专家及主要负责人(持有注册金融分析师、精算师、证券保荐人等证书);
(7)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在沈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
(8)符合沈阳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链方向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3.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骨干人才
在符合沈阳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链方向的科技型企业设立的市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机构中,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核心人才,并经认定为沈阳市D类人才。
(二)奖励条件
在我市工作、上一自然年度依法纳税且年度工资薪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全职职工。其中,工资薪金是指在我市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各级财政资金给予的资助和奖励不计入工资薪金。
二、奖励方式和标准
(一)奖励方式
人才贡献专项奖励按年度开展。根据人才为我市所做贡献程度,分级分档给予奖励,每人最多可获得3年奖励。
(二)奖励标准
按照人才年度工资薪金,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分为16档,奖励标准详见下表:
序号 | 奖励分档 | 年度工资薪金(万元)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第一档 | 30-34 | 0.5 |
2 | 第二档 | 35-39 | 0.8 |
3 | 第三档 | 40-49 | 1 |
4 | 第四档 | 50-59 | 1.5 |
5 | 第五档 | 60-69 | 2 |
6 | 第六档 | 70-79 | 2.5 |
7 | 第七档 | 80-89 | 3 |
8 | 第八档 | 90-99 | 3.5 |
9 | 第九档 | 100-149 | 5.5 |
10 | 第十档 | 150-199 | 10.5 |
11 | 第十一档 | 200-299 | 15 |
12 | 第十二档 | 300-399 | 22 |
13 | 第十三档 | 400-499 | 29 |
14 | 第十四档 | 500-599 | 36 |
15 | 第十五档 | 600-699 | 43 |
16 | 第十六档 | 700以上 | 50 |
三、奖励程序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年度组织开展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工作,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市工作部署和预算安排,制定年度奖励方案,明确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奖励工作。
(二)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三)区县推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本地区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汇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汇总各地区推荐人选相关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提出拟奖励人员名单。
(五)审定公示
拟奖励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作为年度奖励对象,由市级拨付资金。
四、管理机制
(一)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申报、审核汇总、上报公示等。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材料初审,确定本地区推荐人选。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奖励资金为财政专项列支,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得奖励人员及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和支持柔性引进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1〕1号)规定,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二)已获得《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1号)相关政策待遇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本细则待遇。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21〕35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