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5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4】2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就社办发〔2022〕7号)精神,现将《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


附件: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8号)、《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就社办发〔2022〕7号)精神,进一步培育、规范、引导、扶持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在我市辖区内为创业企业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持续滚动孵化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统筹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运营资格。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为在沈阳市注册且经营范围包含创业孵化服务相关内容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时间1年及以上。

(二)创业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暖、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有明确的孵化、服务、培训等功能分区,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

(三)管理制度。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服务对象。在基地内工商注册或经营的各类创业主体。

(五)孵化能力。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基地注册且成立不满3年的创业主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5户。创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确有需要延长孵化期限的创业企业,可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期限。

(六)业务管理。孵化基地应建立孵化企业管理服务档案,记载以下内容:孵化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入驻时的申请材料、考核评估材料、入(出)孵协议、带动就业材料、服务记录等。

第五条 申报要件及程序

(一)申报要件

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表》(附件1);

2.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

4.基地内入孵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及《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2)。

(二)申报程序

1.申报。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送至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审核。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材料、实地核实后,对审核合格的基地,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基地认定为“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并授予牌匾,纳入“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数据库。

3.管理。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对不达标或不再继续运营的基地,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取消其“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章  运营补助

第六条  申报条件

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且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在基地内注册、实地办公、成立不满3年入孵创业企业不少于15户,入孵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  补助标准

对经评审达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授予“年度优秀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给予上一年度基本运营(水电暖、物业管理费、场地租金等支出)和公共服务(针对本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的创业培训、创业活动、创业项目对接、法律援助、财务代理等费用支出,其中法律援助、财务代理等第三方服务费用申报比例不超过公共服务类总费用的50%)等费用50%的运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中:

1.对注册并实地经营的孵化企业15户(含)以上,带动就业30人(含)以上的基地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助;

2.对注册并实地经营的孵化企业30户(含)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入孵企业至少占60%),带动就业60人(含)以上的基地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运营补助;

3.对注册并实地经营的孵化企业60户(含)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入孵企业至少占60%),带动就业120人(含)以上的基地给予每年最高40万元的运营补助。

对于获得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每年补贴按原标准基础上限增加5万元;获得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每年补贴按原标准基础上限增加10万元,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申报要件

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租用场地的,截至申请时应有不少于2年的租赁期限);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

4.孵化企业档案管理名录;

5.基地孵化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协议明确办公所在地点及各项费用情况)、带动就业人员名单、《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2);

6.补贴年度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九条  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运营补助的创业孵化基地,将申请材料送至孵化场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初审。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材料、实地核实,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并给予基地综合评分(其中,日常开展各类活动、数据报送、参与省市相关活动等情况得分占比20%,评审得分占比80%),对达到补贴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送交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4.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助拨付给基地运营单位对公账户。

第四章  等级评定奖励

第十条  鼓励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平台建设,积极参与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认定。其中,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且在年度优秀创业孵化基地评审中综合得分达80分(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一次性奖励的,如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填写《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附件4),连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公示无异议,送交市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各创业孵化基地要不断完善自身功能,充分发挥帮扶作用。落实我市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为入驻的创业主体提供法律、税务、工商注册等方面的咨询、代办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对接、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各类活动,不断提升创业者能力水平。为入驻的创业主体提供宽松的办公环境,为创业者给予房租、水电等方面的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面向大学生创业创新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大学生创业创新团队入驻条件,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按30%比例安排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

第十四条  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参评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如发生名称、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条件改变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况确定是否保留其市级孵化基地。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所属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及补贴申请资格。

1.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

3.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第六章  资金相关

第十七条  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资金使用遵照国家、省、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人社、科技等部门创业孵化载体相关奖补资金不可兼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助、等级评定奖励相关工作,负责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指导、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中有关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关于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21〕44号)同时废止,依据以上文件已开展且补助期限未满的,补助期限执行至期满结束。


附件: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表

2.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

3.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4.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


附件1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运营单位

基本情况

运营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基地基本情况

基地名称


投资金额


成立时间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基地面积

(平方米)


基地工作人员数


可容纳孵化企业户数(个)


现有孵化企业户数(个)


基地情况简介

(主要说明基地所具备的孵化功能、硬软条件情况,请另纸附上)

  

  

  

申报单位承诺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和有关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附件2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类型(小型、微型)

成立

时间

入驻基地

时间

企业法人

代表

联系

电话

备注

















































说明:孵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孵化协议复印件作为附件提供,并提供原件备查。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运营单位

基本情况

运营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基地基本情况

基地名称


投资金额


成立时间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基地面积

(平方米)


基地工作人员数


可容纳孵化企业户数(个)


现有孵化企业户数(个)


基本运营和公共

服务费用支出总额


补贴资金金额


基地情况简介

(主要说明基地所具备的孵化功能、硬软条件情况,请另纸附上)

  

  

  

申报单位承诺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和有关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附件4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

基地名称


运营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认定等级


奖励资金


开户行


开户行账号


获得奖励情况


  

  

  申报单位(盖章)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认定等级填写市级、省级或国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