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才公寓补贴申请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01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申请条件

1.租赁人才公寓条件(首次申请时应符合):

(1)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

(2)除以上四类人才之外,申请人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

2.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条件:

(1)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2)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3)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保险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1.A、B、C类人才在享受补贴面积范围内可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免费租赁人才公寓。其他人才租赁人才公寓,享受人才公寓房租补贴政策。不同人才享受不同补贴面积标准(附件1)。

2.A、B、C类人才在申请人才公寓项目无房源的情况下可申请轮候补贴。补贴标准为A类人才3000元/人/月、B类和C类人才1500元/人/月。

三、申报材料

1.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协议》;

(2)缴费发票(收据);

(3)《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4)居民身份证;

(5)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仅A、B、C类人才提供)。

2.申领轮候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

(2)《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

(4)居民身份证;

(3)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

四、办理流程(暂行)

1.房租补贴申请流程(D类和基础人才):

(1)签订协议。申请人可拨打电话或到店咨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见附件2),双方谈合后签订《租赁协议》,填写《认定表》(由人才公寓项目门店提供)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2)申请。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后,通过项目门店提交相关申请表、审批要件。

2.免租补贴申请流程(A、B、C类人才):

(1)签订协议。申请人可拨打电话或到店咨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双方谈合后签订《租赁协议》,填写《认定表》(由人才公寓项目门店提供)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2)申请。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后,由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携带审批要件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认定申请。

3.轮候补贴申请流程(A、B、C类人才):

申请人所申请的人才公寓项目无房源情况下,选择排号房源,填写《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携带审批要件到单位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办理。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前,需自行判断是否具备补贴发放条件,避免入住后无法领取补贴。

2.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政策享受期从申请人首次成功申领人才公寓补贴的补贴月份开始计算。A、B、C类人才的免租补贴和轮候补贴政策共享政策时长。

3.申请人在政策享受期内,需根据不同情形(首次申请、续租申请及其他)提交对应的审批要件(见附件3),未按时提交无法领取补贴。

4.申请人同一时间在我市仅可申请一套人才公寓。每套人才公寓仅有一名签约租赁人,且仅可由签约租赁人一人名义申请免租(房租)补贴。

5.人才公寓房租、免租及轮候补贴政策互不兼得且不与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等同时享受。其中生活类补贴指的是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重点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对获得我市高精尖优才奖励的A、B、C类人才不能继续享受(申请)人才公寓补贴。

6.自有住房指的是申请人以任何形式拥有任何房屋用途的房产(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申请人购买或获得自有住房,停止其补贴发放并无法再次申请。

7.沈抚新区属于省直接管理,沈抚新区企业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内。

8.补贴按足月计算发放(“足月”指的是每月1号至当月最后一天)。申请人在同一人才公寓门店续签《租赁协议》,且符合足月租赁条件的,可享受当月补贴。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相关补贴发放:

(1)在我市处于失业状态;

(2)参保状态由市级企业参保变为市级机关事业参保或省级参保;

(3)在我市购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4)在我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运营机构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转租(借)给其他人的;

(2)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其他未说明事宜可咨询所在区、县(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见附件4)。

六、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7号)


附件:

1.沈阳市人才公寓补贴面积标准表

2.沈阳市人才公寓项目门店名单

3.沈阳市人才公寓审批要件填报须知

4.沈阳市人才公寓受理部门信息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日


沈阳市人才公寓补贴面积标准表

类别

  

享受补贴租赁面积上限

补贴标准

认定层次

人才

A类人才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一事一议

上限5000元/月

B类人才

120

上限3000元/月

C类人才

D类人才

90

当实际租赁面积不大于对应人才层次享受补贴面积时,以实际房租价格的50%按月给予补贴;当实际租赁面积大于对应人才层次享受补贴面积时,按以下公式计算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对应人才层次享受补贴面积/实际居住面积×实际房租价格50%。

基础人才

认定人才以外的45岁以下博士毕业生。

75

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

50㎡

35岁以下本科毕业生。

40㎡

30岁以下专科毕业生。

30㎡


沈阳市人才公寓项目门店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房源

总数
(套)

店长联系电话

1

龙湖冠寓

沈阳南塔店

沈河区万柳塘路109号

143

13238813999

2

龙湖冠寓

沈阳小北店

大东区小北关街31号

113

13236674666

3

万科泊寓

沈辽路一店

铁西区南十三路8号

403

18822182115

4

万科泊寓

沈辽路二店

铁西区南十三路10号

616

18822182115

5

万科泊寓

翡翠臻园店

浑南区全运路130-27号

294

13386859414

6

万科泊寓

金域华府店

皇姑区文大路231号

288

15940369921

7

万科泊寓

七号街店

开发区开发大路9号

96

13304005441

8

万科泊寓

热闹路店

沈河区热闹路25-2号

174

17309814857

9

万科泊寓

万柳塘路店

大东区万柳塘路10号

109

13324045519

10

万科泊寓

总站路店

和平区总站路81号

176

13342405915

11

逸居崇山路店

皇姑区河街82号

82

024-67858588

12

逸居中海寰宇店

皇姑区昆山西路中海寰宇天钻公寓A座

117

15640255157

13

逸居观泉路店

大东区观泉路50-11号

105

13624076600

14

逸居雪莲雅居店

和平区红椿路35-42号

101

15502443208

15

CCB建融家园民主路服务式公寓

和平区民主路109甲3号

223

13478654068

16

龙湖冠寓沈阳怀远门店

沈河区大西路81号

200

18540181355

17

龙湖冠寓沈阳太原街店

和平区中山路23号

376

15527609437


沈阳市人才公寓审批要件填报须知

一、审批要件项目

(一)首次申请(租赁条件未通过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一律按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身份证;

2.《租赁协议》;

3.缴费发票(收据);

4.《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

5.其他证明材料(获得国外学历的申请人需额外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审核(大数据比对)未通过者,如有异议可依据未通过原因,提供《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带市保专用章)、学历证明(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户口本等补充证明材料。)

(二)续租申请(首次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因续租、变更、退租后再次租赁人才公寓项目门店的,需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才类别变更为A、B、C类人才的,按人才公寓免租(轮候)申办流程、材料再次申请)

1.《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其中店内续租情形可不提供);

2.《租赁协议》;

3.缴费发票(收据)。

(三)其他(除首次申请、续租申请外)

协议租期内需按月提交缴费发票(收据)。退租所在月份(如未能足月)不用提交。

二、审批要件格式

(一)文件格式(电子版)

1.身份证:原件的照相件(彩色扫描件),正反面在一页上;

2.《租赁协议》:原件的照相件(彩色扫描件)或门店系统出具的电子版;

3.发票或收据:原件的照相件(彩色扫描件)或门店系统出具的电子版;

4.《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彩色扫描件、正反面在一页上。

5.其他证明材料(如需提供):照相件(彩色扫描件),其中户口本的首页和本人页在一页上。

(二)报送格式

1.文件夹名称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后4位(例:张三1232),文件夹内为对应的审批要件;

2.各审批要件注明文件名称:协议、收据(发票)、认定表、身份证。如存在多份协议,注明协议1、协议2、发票1、发票2等。

三、审批要件要求

(一)《租赁协议》由申请人本人与门店签订,具有门店公章和申请人本人签名。首次申请或续租申请时,补贴月份如存在多份协议,需一并提供,且协议之间租期连续。

(二)缴费发票或收据提供一种即可,以申请人姓名开具,带有门店公章,且需覆盖补贴月份,如补贴月内存在多张需一并提供。

(三)《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各项目为必填项,且与明细表信息保持一致,补贴月份如存在续租,分别根据两份租赁协议填写。除本人签字外,可采取电子录入的方式。

1.照片: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

2.申请类别:据实填写首次租赁、续租,;

3.籍贯、户籍所在地:根据户口本填写;

4.工作单位有关信息:咨询单位人事部门或查询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

5.养老保险有关信息:咨询单位人事部门或登陆沈阳市政务服务网的社保网上服务查询;

6.租赁有关信息:根据租赁合同中的门店名称、房间号、租金价格、租期,经门店核准后准确填写。月均价格为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实际价格(如合同中载明的租金有原价、优惠价,以优惠价为准)。

7.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本人签字,申请时间填写在足月(补贴月份)租赁后的3个工作日内(如首次或续租申请4月份补贴,日期一般为5.1-5.3,以此类推);

8.人才公寓运营机构或项目门店意见:门店核准租赁有关信息后,确认各项目填全、申请人签字后盖章。

(四)审批要件(纸质)由本人留存备查、审批要件(电子)门店留存。


沈阳市人才公寓受理部门信息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和平区人社局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时代广场(政务大厅)A4楼人社38号窗口

老师

024-31912281

2

沈河区人社局

沈河区南三经街25

老师

024-24855507

3

铁西区人社局

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楼大厅A19窗口

王老师

024-25711252

4

大东区人社局

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310号窗口(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老师

024-88504833

5

皇姑区人社局

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就业人才和社会保障大厅4号窗口

老师

024-86264370

6

浑南区人社局

浑南政务服务中心新隆街10-1号一楼

老师

024-23844089

7

于洪区人社局

于洪区黄海路16甲二楼四号窗口

张老师

024-85831307

8

沈北新区人社局

沈北新区耀阳路18-12号黄楼503

张老师

024-22902500

9

苏家屯区人社局

苏家屯区雪松路553

刘老师

024-89121280

10

辽中区人社局

辽中区浦东街道蒲水路28号政务服务中心4415

老师

024-87821329       

11

新民市人社局

新民市南环东路21

褚老师

024-87851026

12

法库县人社局

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南外环路38楼人才部(法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老师

024-87125305

13

康平县人社局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范老师

024-87342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