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 行业类别 | 事项设定依据 | 共同实施部门 | 事项服务对象 | |
主管部门 | 执行部门 | ||||||
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2333电话咨询中心 | 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专线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关于全省统一建设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74号) | 12333电话咨询中心 | 各类用人单位及全体居民 |
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开具异地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二、关于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问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具备人事档案调转条件的,由人事档案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养老金进行核定和发放。 |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 | ||
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开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 市财政局 |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 | |
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 为档案托管人员提供职称评审代理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4]69号)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职称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进行管理,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人事档案在本局托管一年及以上的单位员工或个人(符合职称申报条件)。 | |
5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 流动党员管理与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群众有需求且近年来一直办理的服务事项 | 人事档案在就人局托管的中共党员。 | |
6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 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代办特殊工种审批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根据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43号)第十三条第(六)小条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代办退休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代办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传递相关信息。 | 人事档案托管在我局及市内五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人员,可申请代理。 | |
7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 依托档案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43号)第三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为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 人事档案在我局托管的下岗失业人员 | |
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 为转制企业的军转干部提供档案托管及代办医疗保险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1、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沈委办发[2004]20号)“为转制企业的军转干部做好安置工作” 2、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制企业军转干部档案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65号)国有企业军转干部,在国有企业转制时既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与转制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其档案关系托管到市、区代理机构,其社会保险等关系应转移到相应的代理机构。 | 转制企业的军转干部 | |
9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 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用工企业和求职人员 | |
1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 就业创业服务咨询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 | 群众 | |
1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 人社部 发改委 财政部 档案局 人社部发〔2014〕90号 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 | 沈阳市流动人员 | |
1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 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协议鉴定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6]45号 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 | 普通高校 | 普通高校毕业生 |
1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 提供高校毕业生 报到证改派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6]45号 各类毕业生分别按照各自情况办理《报到证》、派遣、改派业务。 | 普通高校毕业生 | |
1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 为失业人员提供普惠制就业培训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4]62号)一 :将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等,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的重点。 | 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 | |
15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开具《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 企业 | |
16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开具《失业人员待遇转移凭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 企业 | |
17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关于接收失业人员实行总量调控的通知》(沈劳发[2000]5号)五、遇有特殊情况失业人员需要突破本单位当年投保人数20%比例的,必须报市人社局审批。 | 企业 | |
1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外市转入失业人员待遇申领办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 公民 | |
19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提供城镇从业离退休(职)人员调整养老金信息查询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群众有需求且近年来一直办理的服务事项 | 我市城镇从业离退休职工 | |
2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提供城镇从业离退休(职)人员更换领取养老金银行卡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群众有需求且近年来一直办理的服务事项 | 我市城镇从业离退休职工 | |
2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提供城镇从业离退休(职)人员 社会保障卡发放养老金说明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群众有需求且近年来一直办理的服务事项 | 我市城镇从业离退休职工 | |
2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提供单位工伤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7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企业 | |
2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收缴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 各区(县、市)农信社或农商行 | 我市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
2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章 参保登记 | 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 |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
25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开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 待遇支付 | 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 | 筛选出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 |
26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提供参保单位办理职工增加、减少业务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 | |
27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提供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转入我市按个体灵活就业接续缴费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第六条 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本单位军人退役安置及户籍分布情况,分别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我市户籍退役军人 | |
2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提供未就业随军家属养老保险转入我市按个体灵活就业接续缴费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第四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 我市户籍未就业随军家属 | |
29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提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整体移交采暖费报销业务经办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沈委办发[2003]50号 待遇的发放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将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资金拨付至退休人员所在街道,由街道按年度将采暖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供暖单位,将其他统筹外待遇通过银行按月发放给退休人员。 | 各街道、社区 | 国有破产、转制企业且已经办理整体移交业务的企业退休人员 |
3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提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整体移交三方面人员医疗补助费报销业务经办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沈委办发[2003]50号 待遇的发放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将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资金拨付至退休人员所在街道,由街道按年度将采暖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供暖单位,将其他统筹外待遇通过银行按月发放给退休人员。 | 各街道、社区 | 整体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中部队师职以上军转干部、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复转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战士、参战参试人员 |
3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开具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异地认证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关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辽社险发[2014]6号 异地退管系统采取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参加网上认证。入网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浏览器(即远程登录方式)。采用“远程登录”模式,即各市可利用部里统一下发的数字证书,也可以用用户名口令,通过金宝工程专网,利用浏览器直接登录部级异地退管系统进行上传和下载。二是使用本地业务系统(后台接口方式),登录异地退管系统,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异地协助认证业务。 登录的用户,由市级经办机构上报到省里,省里统一建立用户,统一分配用户权限,一个数字证书对应一个用户。 | 外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沈阳退休在外阜居住人员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09-23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