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发〔2019〕1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和提高保障水平,现就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缴费档次标准
在沈人社发〔2019〕16号文件规定七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4000元、5000元、6000元三个档,共计十个缴费档。按照上述三个增加档,参保人按时缴费由市、区地政府均按220元标准予以补贴。
二、规范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当地试点启动时(新农保2009年、城居保2011年),按照对应年度缴费,予以享受政府补贴。按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的,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及时足额提供配比资金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匹配分担比例,确保及时足额划拨到位。不能延迟、拖欠,更不能挤占、挪用。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待国家、省制定和出台新政策适时按规定调整。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