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19〕58号
各区、县(市)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特制定《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我市青年群体尽快实现就业,按照《辽宁省人社厅 财政厅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9〕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有就业见习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在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负责制定就业见习政策,负责对各区、县(市)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见习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建设本市见习工作信息化平台,发布本市见习单位、见习岗位名单等相关信息,负责定期遴选优秀见习单位,适时予以通报表彰,负责全市见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等。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见习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政策落实、见习单位的审批、日常管理和见习补贴监管,负责本辖区内见习单位见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等。
第三章 见习对象与要件
第六条 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
1.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持外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市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16—24岁失业青年指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2.见习期限确定。见习期是指自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之日止,时间3—12个月。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岗位分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参照岗位分类目录在见习人员上岗前确定见习期限。
第七条 参加见习人员所需要件
1.16-24岁失业青年需持身份证;
2.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需持身份证、毕业证;
3.填报《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3)。
第四章 见习单位的认定
第八条 申请见习单位条件
见习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直接提供实际锻炼岗位的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见习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行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
2.能够提供稳定、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通用性,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岗位;
3.有专设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每名见习指导人员同时指导的见习人员数不超过5人;
4.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就业见习工作各项活动。
第九条 申请见习单位所需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填报《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4);
3.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企业总体概况(包括企业简介、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情况、员工日常管理和考核情况、提供见习岗位情况、见习工资标准、见习生留用率标准、选人用人标准等。
4.本单位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条 见习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1.申报见习单位的企业持上述材料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拟申请见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用人单位的见习岗位、工作环境、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形成实地考察报告,审核通过后,下达审批通知书,与其签订《见习单位开展沈阳市青年见习工作协议书》(附件5),即可开展见习工作。
2.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认定见习单位资质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统一纳入辽宁省就业见习单位目录,定期向社会和高校公布。
3.见习单位有效期为自认定合格之日起的3年,期满自动终止。见习单位有效期满,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见习补贴标准与拨付
第十一条 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年(不满一年按40元/人月计算),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5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
留用率按年计算,留用率=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中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数量。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指在该单位见习期满自然结束见习和被单位留用。被本单位留用指见习人员与本见习单位(或该单位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留用率计算时,日期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劳动用工备案三者日期最晚者为准,日期进入次年的,不计入当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计入次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
第十二条 见习补贴的申报及拨付
1.见习补贴申报。我市在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目录收纳并公布的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所需要件:(1)《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2)《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附件7);(3)《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附件8);(4)《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附件9);(5)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6)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所属见习单位申请补贴审核合格后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见习补贴。
所需要件:《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0)
2.见习补贴拨付
市财政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划拨见习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划拨见习补贴,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向所属见习单位拨付见习补贴。
第十三条 见习补贴的使用
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自见习起第3个月底开始,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第一次发放须为前3个月基本生活费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见习期定为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为见习人员一次性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得拖欠。
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该单位见习人员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并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由见习单位在符合资质的机构中自行选择,保险责任要求包含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50万元及以上)、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保障。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办理完毕,就业见习主管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核实确认。
第六章 见习工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见习工作管理
1.见习单位与达成见习意向的见习人员,应当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并按照见习岗位要求,明确见习人员的工作任务,要配备懂专业且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见习人员开展工作,严格见习人员的考勤管理,保障见习人员的工作安全。
2.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录用的,可提前终止见习。见习单位应在2周内向所属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告,填写《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实现就业的(指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方式,不包含升学、参军入伍及其它统计范畴的就业,下同),见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按整月计算。除因实现就业外,见习人员没有按见习期规定时间完成见习,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超过3个月的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3.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见习。见习人员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4.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进行公示。对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见习材料的归档工作等,见习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五条 见习工作的监督检查
1.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所属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对见习补贴的使用进行监管。每月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工作管理、见习人员在岗情况、见习补贴发放和使用、见习人员意外保险交纳等情况,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形成检查纪实并存档。
2.杜绝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就业见习范围,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和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见习单位资质,并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就业见习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检查发现虚报、瞒报见习补贴或见习补贴使用存在问题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追究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责任人和领导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03号)文件即行废止。发布之前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
附件:1.沈阳市就业见习计划岗位申报审核分类指导目录
2.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3.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4.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5.见习单位开展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6.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7.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8.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9.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10.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1
沈阳市就业见习计划岗位申报审核分类指导目录
一、见习期限为3-12个月的岗位
编码 名 称
1.工程技术人员
2-02-02(GBM1-32) 测绘工程技术人员
2-02-02-01 大地测量工程技术人员
2-02-02-02 工程测量工程技术人员
2-02-02-03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技术人员
2-02-05(GBM1-35) 冶金工程技术人员
2-02-05-04 金属材料工程技术人员
2-02-05-05 耐火材料工程技术人员
2-02-06(GBM1-36) 化工工程技术人员
2-02-06-02 化工设计技术人员
2-02-06-03 化工生产技术人员
2-02-07(GBM1-37) 机械工程技术人员
2-02-07-01 机械设计工程技术人员
2-02-07-02 机械制造工程技术人员
2-02-07-03 仪器仪表工程技术人员
2-02-09(GBM1-39) 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2-02-09-01 飞机设计工程技术人员
2-02-09-02 飞机制造工程技术人员
2-02-09-03 飞机发动机设计工程技术人员
2-02-09-04 飞机发动机制造工程技术人员
2-02-11(GBM1-41) 电子工程技术人员
2-02-11-01 电子材料工程技术人员
2-02-11-04 广播视听设备工程技术人员
2-02-12(GBM1-42) 通信工程技术人员
2-02-12-00 通信工程技术人员
2-02-13(GBM1-43) 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
2-02-13-01 计算机硬件技术人员
2-02-13-02 计算机软件技术人员
2-02-13-03 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
2-02-14(GBM1-44)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2-02-14-01 电机与电器工程技术人员
2-02-15(GBM1-45) 电力工程技术人员
2-02-15-02 输变电工程技术人员
2-02-16(GBM1-46) 邮政工程技术人员
2-02-16-00 邮政工程技术人员
2-02-17(GBM1-47)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
2-02-17-01 广播电视编播工程技术人员
2-02-17-02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技术人员
2-02-18(GBM1-48 ) 交通工程技术人员
2-02-18-01 汽车运用工程技术人员
2-02-18-03 水上交通工程技术人员
2-02-19(GBM1-49) 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2-02-19-03 通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
2-02-20(GBM1-50) 铁路工程技术人员
2-02-20-01 铁路运输工程技术人员
2-02-20-02 铁路机务工程技术人员
2-02-20-03 铁路车辆工程技术人员
2-02-20-04 铁路电务工程技术人员
2-02-21(GBM1-51)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
2-02-21-01 城镇规划技术人员
2-02-21-02 建筑设计工程技术人员
2-02-21-03 土木建筑工程技术人员
2-02-21-04 风景园林工程技术人员
2-02-21-05 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人员
2-02-22(GBM1-52) 建材工程技术人员
2-02-22-99 其他建材工程技术人员
2-02-23(GBM1-53) 林业工程技术人员
2-02-23-03 园林绿化工程技术人员
2-02-23-06 森林保护工程技术人员
2-02-24(GBM1-54) 水利工程技术人员
2-02-24-01 水资源工程技术人员
2-02-24-02 治河及泥沙治理工程技术人员
2-02-26(GBM1-56) 水产工程技术人员
2-02-26-01 水产养殖工程技术人员
2-02-28(GBM1-58) 食品工程技术人员
2-02-28-00 食品工程技术人员
2-02-29(GBM1-59) 气象工程技术人员
2-02-29-01 气象观察人员
2-02-29-02 气象预报人员
2-02-29-03 气候监测工程技术人员
2-02-30(GBM1-60) 地震工程技术人员
2-02-30-00 地震工程技术人员
2-02-31(GBM1-61)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
2-02-31-02 环境监测工程技术人员
2-02-31-03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人员
2-02-32(GBM1-62)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2-02-32-00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2-02-33(GBM1-63) 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技术人员
2-02-33-02 计量工程技术人员
2-02-33-03 质量工程技术人员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05-01(GBM1-91) 西医医师
2-05-02(GBM1-92) 中医医师
2-05-03(GBM1-93) 中西医综合医师
2-05-04(GBM1-94) 民族医师
2-05-05(GBM1-95) 公共卫生医师
2-05-06(GBM1-96) 药剂人员
3.经济业务人员
2-06-01(GBM2-11) 经济计划人员
2-06-02(GBM2-12) 统计人员
2-06-03(GBM2-13) 会计人员
2-06-04(GBM2-14) 审计人员
2-06-05(GBM2-15) 国际商务人员
2-06-99(GBM1-16) 其他经济业务人员
4.金融业务人员
2-07-01(GBM2-21) 银行业务人员
2-07-01-04 银行清算人员
2-07-01-05 银行信贷人员
2-07-01-08 银行信用卡业务员
2-07-02(GBM2-22) 保险业务人员
2-07-02-01 精算师
2-07-02-02 保险理赔员
2-07-03(GBM2-23) 证券业务人员
2-07-03-02 证券交易员
2-07-03-03 证券投资顾问
5.法律专业人员
2-08-03(GBM2-33) 律师
2-08-05(GBM2-35) 司法鉴证人员
6.教学人员
2-09-01(GBM2-41) 高等教育教师
2-09-02(GBM2-42) 中等教育教师
2-09-03(GBM2-43) 中学教师
2-09-04(GBM2-44) 小学教师
2-09-05(GBM2-45) 幼儿教师
2-09-06(GBM2-46) 特殊教育教师
7.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2-10-01(GBM2-51) 文艺创作和评论人员
2-10-02(GBM2-52) 编导和音乐指挥人员
2-10-03(GBM2-53) 演员
2-10-04(GBM2-54) 乐器演奏员
2-10-05(GBM2-55) 电影电视制作及舞台专业人员
2-10-06(GBM2-56) 美术专业人员
2-10-07(GBM2-57)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2-10-99(GBM2-59) 其他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8.新闻出版
2-12-01(GBM2-71) 记者
2-12-02(GBM2-72) 编辑
2-12-04(GBM2-74) 播音员与节目主持人
2-12-05(GBM2-75) 翻译
2-12-07(GBM2-79) 其他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
9.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6-01(GBM6-1) 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
6-02(GBM6-2至6-3) 金属冶炼、轧制人员
6-03(GBM6-4至6-5)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6-04(GBM6-6) 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6-05(GBM6-7至6-9) 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6-06(GBM7-1)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6-07(GBM7-2) 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
6-08(GBM7-3) 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6-09(GBM7-4) 橡胶和塑料制品和产人员
6-10(GBM7-5) 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6-11(GBM7-6)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6-12(GBM7-7) 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6-13(GBM7-8) 烟草及制品加工人员
6-14(GBM7-9) 药品生产人员
6-15(GBM8-1) 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6-16(GBM8-1) 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6-17(GBM8-2)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6-18(GBM8-3) 玻璃、陶瓷、搪瓷及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6-19(GBM8-4) 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6-20(GBM8-5) 印刷人员
6-21(GBM8-6)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6-22(GBM8-7) 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6-23(GBM8-8) 工程施工人员
二、见习期限为3-6个月的岗位
1.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3-01(GBM3-1) 行政办公人员
3-01-01-03 收发员
3-01-01-04 打字员
3-01-01-05 计算机操作员
3-02(GBM3-2) 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人员
3-02-02-01 保卫员
3-02-02-02 违禁品检查员
3-02-02-03 金融守押员
2.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
3-03-01(GBM3-31) 邮政业务人员
3-03-01-01 邮政营业员
3-03-01-03 投递员
3-03-01-05 报刊发行员
3-03-02(GBM3-32) 电信业务人员
3-03-02-01 电信业务营业员
3-03-02-03 话务员
3-03-02-05 报务员
3-03-03(GBM3-33) 电信通信传输业务人员
3-03-03-02 线务员
3-03-03-02 市话测量员
3.商业服务业人员
4-01(GBM4-1) 购销人员
4-01-01-01 营业员
4-01-01-02 收银员
4-01-02-01 推销员
4-01-02-02 出版物发行员
4-01-03-01 采购员
4-01-03-02 收购员
4-02(GBM4-2) 仓储人员
4-02-02-01 商品储运员
4-02-02-02 商品护运员
4-03(GBM4-3) 餐饮服务人员
4-03-01-01 中式烹调师
4-03-01-02 中式面点师
4-03-02-01 西式烹调师
4-03-02-02 西式面点师
4-03-03-01 调酒师
4-03-03-02 茶艺师
4-03-04-01 营养配餐员
4-03-05-01 餐厅服务员
4-03-05-02 餐具清洗保管员
4-04(GBM4-4)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4-04-01-01 前厅服务员
4-04-01-02 客房服务员
4-04-01-03 旅店服务员
4-04-02-01 导游
4-04-02-02 公共游览所服务员
4-04-02-03 展览讲解员
4-04-02-07 园林植物保护工
4-04-02-08 观赏动物饲养工
4-04-03-03 康乐服务员
4-04-03-04 保健按摩师
4-05(GBM4-5) 运输服务人员
4-05-01-01 汽车客运服务员
4-05-01-02 汽车货运服务员
4-05-01-03 汽车运输调度员
4-05-01-04 公路收费及监控员
4-05-02-01 旅客列车乘务员
4-05-02-02 车站客运服务员
4-05-02-03 行李运输服务员
4-05-02-05 车站货运员
4-05-03-01 航空运输飞行服务员
4-05-03-02 航空运输地面服务员
4-06(GBM4-6) 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
4-06-01-02 药房辅助员
4-06-01-03 卫生医疗妇幼保健员
4-07(GBM4-7至4-8)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4-07-01-01 中介代理人
4-07-01-02 职业指导员
4-07-02-01 物业管理员
4-07-03-04 锅炉操作工
4-07-04-01 美容师
4-07-04-02 美发师
4-07-05-01 摄影师
4-07-05-02 冲印师
4-07-06-01 眼镜验光员
4-07-06-02 眼镜定配工
4-07-07-01 洗衣师
4-07-07-02 染色师
4-07-08-01 浴池服务员
4-07-08-02 修脚师
4-07-09-01 刻制印章工
4-07-12-01 保育员
4-07-12-02 家庭服务员
4-07-13-01 垃圾清运工
4-07-13-06 墓地管理员
5-01-02-04 钟表维修工
5-01-02-05 乐器维修工
5-01-02-06 自行车维修
4.医疗卫生人员
2-05-08(GBM1-98) 护理人员
5.新闻出版人员
2-12-03(GBM2-73) 校对员
2-12-06(GBM2-76) 图书资料与档案业务人员
6.法律专业人员
2-08-04(GBM2-34) 公证员
2-08-06(GBM2-36) 书记员
7.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6-24(GBM9-1) 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6-24-01-01 汽车驾驶员
6-24-02-01 车站行车作业员
6-24-02-03 车号员
6-24-02-06 列车运转乘务员
6-24-02-07 机车乘务员
6-24-02-08 机车调度员
6-24-03-01 航空通信雷达导航员
6-24-03-02 航空油料员
6-24-03-05 航空气象员
6-24-04-06 港口维护员
6-25(GBM9-2) 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
6-25-01-01 大气环境监测工
6-25-01-02 水环境监测工
6-25-01-03 土壤环境监测工
6-25-03-01 固体废物处理工
6-25-03-02 废水处理工
6-25-03-03 废气处理工
6-26(GBM9-3) 检验、计量人员
6-26-01-01 化学检验工
6-26-01-08 食品检验工
6-26-01-35 贵金属首饰、钻石、珠宝检验员
6-99(GBM9-9) 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6-99-01-00 包装人员
6-99-02-00 机泵操作人员
6-99-03-00 简单体力劳动人员
说明:为统一、规范就业见习的岗位名称、见习期限,认真做好见习岗位的征集、上报及审核确认工作,我们从2018国家职业大典规定的工作岗位中选择了比较适合见习人员的工作岗位,并进行了适当压缩、综合,确定了技术性较强,见习期限为3-12个月的见习岗位9大类81小类;确定了技术性相对较低,见习期限为3-6个月的见习岗位7类20小类。 在实际工作中征集到的岗位有可能与本指导目录的岗位名称不一致,应采取同类相近的办法,对征集到的岗位按本目录岗位名称加以规范。对无法与本指导目录相近似的岗位,可按照国家职业大典工作岗位名称上报。
附件2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人员)
身份证号码:
为帮助青年群体提高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纳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___________,见习期限为_____个月,具体日期为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年____月____日。承诺按照我市青年就业见习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承担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的职责。
二、见习期间,甲方每月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______元,为其办理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年(不满一年按40元/人月计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包含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50万元及以上)、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保障。
三、甲方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如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乙方做出警告、通报乃至终止见习活动。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应报实施机构备案。
四、见习期间,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
五、甲方应按劳动法规定的作息时间安排乙方见习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征得乙方同意。
六、见习期间甲方要指定专人负责乙方的日常管理,见习期满后,应对乙方的见习表现做出客观鉴定。
七、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见习岗位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如有特殊情况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同时,乙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时中止。
八、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生产及操作规程,如有违反造成甲方财物损失,按甲方规定处理。
九、乙方在见习期间,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涉及保密事宜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十、其它约定事项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见习过程中出现分歧或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可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实施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政治面貌 | 学历 |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
所学专业 | ||||||||
健康状况 | 有何特长 | |||||||
家庭住址 | 家庭联系 电话 | |||||||
户籍 所在地 | 现居住地 (常住地) | |||||||
身份证号 | ||||||||
《就业创业证》编号 | ||||||||
联系电话(手机) | ||||||||
拟申报见习单位 | 组织实施 机构 | |||||||
求职意向(岗位) | ||||||||
备注 | ||||||||
附件4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见习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地址 | 单位法人 | 组织机构代码 | 经济效益情况 |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单 位 性 质 | □ 国有、集体 □ 股份制 □ 外商投资 □ 港澳台投资 □ 民营 □ 其他 | 行业类别 | 注册资金 | |||||||
主要生产 经营项目 | 企业成立 时 间 | 本科以上学历人数比例 | ||||||||
见习 岗位 以及 条件 要求 | 序号 | 见习岗位 | 人数 | 见习期限 | 对见习毕业生条件要求 | |||||
1 | ||||||||||
2 | ||||||||||
3 | ||||||||||
4 |
注:1.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企业简介、经济状况、在岗位职工人数情况、员工日常管理和考核情况、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情况、见习工资标准、见习毕业生留用率标准、选人用人标准、见习岗位职责等内容)。
2.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此表一式三份,见习单位、实施机构、市人社局各一份。 实施机构签章:
附件5
见习单位开展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甲方:(实施机构)
乙方:(见习单位)
为提高青年群体的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顺利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服务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经乙方申报,甲方认定,确定乙方为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乙方自愿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帮助见习人员提高技能及管理水平,并每月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为其办理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年(不满一年按40元/人月计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见习人员如发生为其投保险种范围内的伤害事故,由乙方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4、乙方要按要求向甲方报送由见习人员签字的见习基本生活费发放明细表,由甲方负责审核。
5、乙方应为见习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时间和条件,并愿意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如乙方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可以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解除双方见习关系,并在实施机构备案。
6、如果见习人员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报甲方。同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时中止。
7、甲方按照政策规定补贴乙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
8、如乙方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和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取消见习单位资质,并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本协议终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9、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10、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
11、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乙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见习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单位信息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联系人: | |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 |
留用率 | 全年见习生留用率:□不超过50%(含50%)□超过50% |
申请情况 | 本单位本年度接收见习生共计_____人,共累计见习时长为_____个月。为每个见习生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为_________元/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_______元,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_______元/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_________元。 |
审核情况 | 实施机构核实意见: 经审核符合市规定的见习生人数为人,累计见习月数为月,同意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为________元。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由见习单位填报,一式两份。
2.实施机构为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附件7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见习单位(公章):
序号 | 见习生 类别 | 姓名 | 性别 | 毕业院校 | 毕业 时间 | 身份证号 | 见习起止 时间 | 共计见习月份 | 联系电话 | 是否留用 | 备注 |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注:1.此表由见习单位填报,一式三份。
2.见习生类别指:A.高校毕业生;B.中职毕业生;C.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有重叠的情况填写一种即可。
附件8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见习单位(公章):
序号 | 姓名 | 见习岗位 | 见习月份 | 领取补贴金额 | 领取日期 | 见习生领取确认签字 |
合计 |
注:1.此表由见习单位填写。见习月份指见习生共计完成见习多少个月。
2.此表必须由见习生本人签名。
附件9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见习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见习岗位 | 是否留用 | ||||
见习期限 | 月 日至 月 日,共计 个月零 天。 | ||||
结束原因 | □见习期满 □实现就业 □因故无法完成见习 | ||||
见习生自我总结 | |||||
见习单位对见习生评价 | |||||
履行 职责 情况 | 好( ) | 团队 协作 能力 | 好( ) | 就业 技能 掌握 情况 | 好( ) |
一般( ) | 一般( ) | 一般( ) | |||
差( ) | 差( ) | 差( ) | |||
见习单位 对见习生 结束见习 情况认定 | 认定该人员完成或提前结束见习:(见习单位负责人签字) | ||||
实施机构 意见 | 确认该人员完成或提前结束见习:(盖章) | ||||
见习生签字: 联系电话: |
注:1.此表由见习生和见习单位共同填写,一式三份。
2.实施机构为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附件10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见习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单位地址 | 见习人数 | 累计见习月数 | 申请基本生活费补贴(元) | 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元) | 申请指导管理费补贴(元) | 申请财政补助总额 (万元) |
合计 |
填表人: 电话: 科室负责人: 电话: 单位负责人:
注:此表由市人社部门填报,用于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