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政协委员大会第十六届一次政协提案第085号的答复报告
发布时间:2022-05-23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杨耀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当前就业支持政策“空白点”和诉求难点堵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一:出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费用新标准,推进高水平技能培训工作。尽快出台符合新时代退役军人群体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性文件,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建议参照大学毕业生所享受的创业补贴及贷款铁西政策,制定退役军人相应创业优惠政策。
1.出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费用新标准。由于原执行文件《关于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7号)属省一级文件,市退役局已及时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馈相应情况,申请尽快制定新的培训标准文件。经了解,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于近期对各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进行走访调研,了解培训中普遍存在的重点问题,下一步将制定更有针对性的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文件,为我市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政策支撑。
2.为创业退役军人提供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一是市退役局今年将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协调,联合制定出台退役军人创业优惠政策,为创业的退役军人提供相应创业补贴。二是市退役局先后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盛京银行、招商银行等7家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退役军人提供专属的金融服务,今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为退役军人提供更便捷、优惠的创业贷款服务,为我市退役军人干事创业提供有力支撑。
建议二:开展农民工群体专业培训,降低职业考试难度。
1.我局始终把提升农民工群体就业技能水平摆在重要位置。持续加大就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通过开展“春风行动”为宣传平台,进行政策宣传解答和发放宣传用品等政策宣传材料,引导农村就业重点群体积极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依托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面向处于失业状态、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等就业重点群体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创业能力,促进产业技能人才转变和实现就近就业创业。2021年,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群体共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4022人次。 
2.职业资格证书实施清单制管理,按照人社部2021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门已不再承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实施工作。
建议三:加快数据联动步伐、打通《就业创业证》“最后一公里”。就业失业人员数据直接并入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数据。见习单位在人才和就业服务大厅录入新增见习人员时,自动比对是否符合见习要求。数据与见习人员结束见习后实现就业的招工备案数据联动,在核发见习补贴的人员时可以直接比对实际见习月份,确保补贴发放顺利无误。
目前,我们通过“沈阳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对见习补贴进行管理,沈阳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已与就失业登记数据和市养老保险中心数据联网,见习单位在录入新增见习人员时,自动比对是否符合见习要求,不符合见习要求人员无法录入并提示原因,确保新增见习人员符合见习要求。在发放见习补贴前再次比对就业登记和养老保险缴费数据实际月份,确保补贴发放准确无误。
建议四:加强见习政策监管力度,进一步促进青年就业。调整相关见习政策,企业吸纳青年见习,应按照 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利益。同时,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原则上在毕业学年进行,或将就业见习时间调整为3至5个月,提高就业见习效率,缩短就业见习时间,促使用人单位尽快将高校毕业生等人员招入。
1.见习对象范围。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58号)规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
因此,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如存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属于已实现就业,不再符合目前关于见习对象的有关规定,不应发放补贴。这也是目前见习工作的监管重点。
2.见习期限确定。《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58号)规定,见习期是指自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之日止,时间3—12个月。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岗位分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参照岗位分类目录在见习人员上岗前确定见习期限。
目前,我们从2018国家职业大典规定的工作岗位中选择了比较适合见习人员的工作岗位,并进行了适当压缩、综合,确定了技术性较强,见习期限为3-12个月的见习岗位9大类81小类;确定了技术性相对较低,见习期限为3-6个月的见习岗位7类20小类。形成了《沈阳市就业见习计划岗位申报审核分类指导目录》,便于就业岗位的申报和审核确认工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以后多提宝贵意见。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