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实施过渡期缓冲期的建议(第009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2-25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曾艳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沈阳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新政实施设置过渡期缓冲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要求于2020年7月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现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
沈阳市人社局周密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在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密切配合下,已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面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我市的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业务的全过程信息化,均使用省统一开发建设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实施方案》明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待遇计发参数按照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自实施省级统筹起,省人社厅按自然年度先后印发辽人社〔2020〕34号和辽人社〔2021〕32号文件,均针对养老金计发提出了过渡办法。
二、沈阳市企业职工缴费基数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9]59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0]34号)等政策规定,沈阳市从2019年起缴费基数就已经全省统一,使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2019年为4801元、2020为5238元、2021年为5709元。沈阳市2018年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为5620.33元。
三、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
1.《辽宁省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0〕34号)文件明确: 2020年全省(不含沈阳市、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686元(月计发基数为6057元);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334元(月计发基数为7195元)。(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自然时间段)
2.《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1〕32号)文件规定:2021年全省(不含沈阳市、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6080元(月计发基数为6340元);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0360元(月计发基数为7530元)。
2019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沈阳市养老金计发基数为上一年度沈阳市在岗月平均工资为6838.92元。养老金计算均涉及退休当年使用的月计发基数标准,通过上述文件规定看,辽宁省确考虑到省内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在实施全省统筹制度过程中为保护沈阳地区参保人员退休时养老金水平不降低,经省严密和科学的测算,给予我市使用的计发基数标准均高于全省及其他各市(除大连市)。例如:2021年1月起在未公布辽人社〔2021〕32号文件前,我市为退休人员预发的养老金,使用月计发基数标准7195元计算;当公布新计发基数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再次按月计发基数7530元据实计算且补发此前差额。两次计算养老金时使用的计发基数均分别高于全省对应时期的标准(6340元、6340元),因此我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未出现预发数额低于实发数额的情况,也未出现当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此前退休人员的情况。   
在国家积极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进程中,首先实施全省统筹是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必经之路,我市需要执行省规定的养老金计算政策及过渡办法,这样才能跟上全国统筹工作步伐,稳步推进和实现社会保险体系的国家顶层设计精神。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