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物业一线防疫工作者提供工作保障与补贴建议(第0133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2-16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王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物业一线防疫工作者提供工作保障与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在建议中提出“在疫性防控期间,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针对此笔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我们拟向上级部门积极建议,将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工伤认定政策扩大到所有劳动者。
工伤认定时主要强调“工作原因”,以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工”原则进行综合判定。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相应补偿。然而,疫情之下,抗疫、防疫、居家办公等新情况的出现,给工伤认定带来了难题和挑战。能否将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的政策扩大到普通劳动者?成为疫情之下劳动者高度关注的问题。
我们认为,疫情下的工伤认定,应回归制度本源,强调“工作原因”,以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我国职业病目录中并没有新冠肺炎,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只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预防和救治过程中感染的,能认定为工伤。”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政策的迅速出台,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拉起了职业伤害“保护网”。然而,疫情防控期间,很多非医护人员的劳动者坚守在各自的岗位上,同样面临感染风险。“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这个特定人群的边界很难确定,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应适用于所有人群,以体现社会共济和社会公平。在目前的防疫政策下,确诊人数不多,政策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影响不大。但同时也应考虑企业对劳动者工伤待遇的承受能力,因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当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补助金。  
二、您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企业在封闭园区提供的保安岗、保洁岗的人数,为物业公司提供特别补贴,此补贴全部用于两类人群的岗位补贴”
针对该问题,我们也将积极向市防疫指挥部反映,建议该补贴由同级财政解决。
感谢代表您对社会保险工作以及物业一线防疫工作者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