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后国企和民企高工待遇要同样对待的建议(第0385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3-03-10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牟江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退休后国企和民企高工待遇要同样对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对本规定实施前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或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除按本规定第十八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另按下列标准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全国劳动模范增加50元;省、市劳动模范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25元;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15元。

按第16号令规定,国有、集体、民营等性质企业的参保职工,在规定时间前具有高级职称的均享受加发待遇。

自2020年7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推进启动后,我市不得自行修改调整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需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执行。对于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历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我们会积极向上级反馈,如国家制定新政策我们将严格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