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治理企事业单位不合法理的规章制度的建议(第052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11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米忠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治理企事业单位不合法理的规章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越趋全面和广泛,而且内容更加精细,最大程度地控制员工都能够按照规章制度完成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但在实践当中也存在部分规章制度不合理性,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劳动行为进行管理,长期进行下去必然引起劳动纠纷,切实应该引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不断加大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和各级组织的监督力度。

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起实施)第十九条内容,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符合相关要求的内部规章制度就具备法律效力。

二是在企业实施内部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企业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作用,依法、合理的制定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发挥工会组织管理作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和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建议,企业应当注意保留民主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三是市人社局会同工会、企联在落实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过程中,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夯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础的战略和全局高度,扎实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指导、引导企业制定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各级人社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非常感谢您的建议,也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