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24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类别监管事项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类别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管对消防培训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劳动用工专项执法检查适用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监管对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适用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全文。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对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适用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适用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34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适用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