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09月30日

 

一、出台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等规定,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登记管理,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和就业援助工作,根据新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1. 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下同)登记范围及所需要件、登记办理程序、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条件、相关单位职能分工、有关要求五部分内容。

    (一)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范围

    主要明确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等级范围分为两类,一是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

    第一类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10类人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部分)劳动能力并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类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有3类人员,包括: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区县(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二)登记办理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登记手续需要四个步骤:个人申请、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查信息、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信息、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确认。

    第一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应持相关材料,到户籍(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所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取并填写《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沈阳市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登记表》),经本人审验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二步,核查信息。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社区通办平台,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第三步,复核。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步,确认。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省集中就业系统上记载。

    (三)退出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条件有11种情况,主要包括: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3.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4.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入学、应征服兵役或移居境外的;

6.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死亡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11.其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条件的。

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登记。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其中符合本条1、2、3、6、8项退出情况的,可由应用系统对接我市大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自动退出并记载注销时间。

(四)机构职能分工

本条明确了社区、街道、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自工作分工。

1.社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信息核查、公示、复核等工作,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实行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2.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确认登记,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3.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负责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确认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数据统计、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政策亮点

一是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重新调整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范围比原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范围增加了三类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服务保障范围扩大了。删除了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部分条款,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使政策更加符合工作实际。

二是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条件。根据相关规定,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条件,对原政策进行的补充完善。

三是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社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信息核查、公示、复核等工作。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确认登记。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负责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确认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数据统计、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