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年11月02日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市(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结合市人社局“三定”方案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该清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文明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督改办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统筹推进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本单位存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职能交叉重叠或监管主体有争议的行业(领域),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局党组研究部署推进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拟定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含“三管三必须”情况),并按要求上报市委、市政府。

该清单履行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对口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要论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绿色发展等内容,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负责领导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落实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任务。

局属各单位应各自制定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局办公室为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处室,负责协助局长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协助局领导班子成员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局机关各处室应建立本处室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台账,明确时限要求、具体内容、完成时限等,并设立环保专员按要求完成本处室各类事项的督办工作。各处室要定期组织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要论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绿色发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