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沈英才计划”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年11月07日

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兴沈英才计划”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扎实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服务。根据《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沈人社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评选范围:“兴沈大工匠”的评选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在岗的高技能人才。其中,重点选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特别是近5年内在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企业技术创新、改造、攻关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型高技能人才。

(二)评选标准: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年龄原则不超60周岁,对已超龄仍在生产服务一线有效发挥作用的,可适当放宽。兴沈大工匠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辽宁省功勋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技术能手、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沈阳市劳动模范、沈阳市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业绩突出,影响广泛,一般应为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并得到同行业公认。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5.在本职(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内外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6.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7.获得在国际、国家、省具有影响力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省、市争得荣誉。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同行业内影响较大。

(三)评选数量:“兴沈大工匠”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数量不超过10名。

(四)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申报,各类企业(含中、省直企业)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专业评议:每年7-8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兴沈大工匠”评议,择优予以选定。

(六)审定公示:“兴沈大工匠”建议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七)印发名单:对公示无异议的“兴沈大工匠”候选人,由沈阳市人民政府授予“兴沈大工匠”荣誉证书。

(八)支持政策:1.给予每名“兴沈大工匠”入选者10万元奖励。2.“兴沈大工匠”入选者,优先推荐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辽宁工匠、辽宁省技术能手等国家、省有关评选活动。3.有关部门和“兴沈大工匠”入选者所在单位要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其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破解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发挥个人绝活绝技带徒传艺。

(九)加强入选者的管理:“兴沈大工匠”获得支持后,要签订管理合同,明确工作目标、预期成果、违约处理等内容。合同期3年,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单位,不能调离沈阳,确需转换或调离的,应征得人才计划主管部门同意。

(十)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兴沈大工匠”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一)实行期满评估:合同期满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期满评估,主要评估“兴沈大工匠”的工作业绩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评估情况及时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十二) 建立退出机制:“兴沈大工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荣誉证书,退回全额奖励资金:1.非特殊原因,合同期内工作调离沈阳的;2.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等科研诚信问题的;3.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有损于荣誉称号的行为的。对存在第2、3项问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今后不得参评“兴沈大工匠”,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推荐单位,取消推荐资格。对失信违规的个人及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则:1.已获得“兴沈大工匠”资金奖励的,不得再次申报。对“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授予“兴沈大工匠”荣誉称号(不享受“兴沈大工匠”10万元奖励津贴)。2.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3.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