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及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01月03日

现就《关于转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及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22〕47号)(以下简称《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健康有序运行,根据辽宁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22〕5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中法、人民银行沈阳营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及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辽人社〔2022〕5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模式、存储方式及程序、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是我市工资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承办工资保证金额度核定、账户(保函/保证保险凭证)备案、账户撤销(保函/保证保险凭证返还)、使用补足等业务。

二是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采取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方式替代。总承包单位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开立银行保函或办理工程保证保险后5个工作日内,将存款协议书副本、银行保函原件、保证保险凭证送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三是提供工资保证金相关服务的经办银行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返还等相关工作。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设有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专项保证保险产品。采取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的,所在地人社部门享有保险金代为请求权,并最终支付至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