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2-04-16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问:我市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的政策的?

答: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我市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5%,个人费率为0.5%。


问: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到什么时候?

答:按照《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25号)文件规定,我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8月31日。


问:哪些单位能享受到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答: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享此项政策。


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为我市企业减负效果如何?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经测算,截至2021年底,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共为我市企业(单位)减负约19.6亿元,我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均享受到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