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等4项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
2023年06月07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教育局、共青团委:

按照我市“莘莘学子,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现将《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等4项政策实施细则(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2.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实施细则

3.沈阳市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扶持工作实施细则

4.沈阳市创业培训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附件1

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按照我市关于“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中所称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采取评审方式,确定资助金额。

第三条 细则中所称的大学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驻沈高校在校生、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团队)。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四条 政策内容

(一)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驻沈高校在校生在我市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孵化平台”),以及“一城一园三区”范围内新创业的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可给予5-20万元无偿资助。

(二)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在我市创业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可给予3-50万元无偿资助。

第五条 资格认定对象

(一)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驻沈高校在校生。要求:学历或学籍类别为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学历或学籍信息通过学信网可查询。

(二)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要求:

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已合法获得外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可参照执行)。

2.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累计360天)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

第六条 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项目应在沈企业落地,企业应在沈阳市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满3个月以上,且依法在沈缴税。

(二)项目申请人指在项目承担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大学生,所持有股份比例达到30%以上。

(三)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驻沈高校大学生在孵化平台或“一城一园三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时间不能超过3年。时间计算范围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时间至资助申请提交时间。

(四)申请资助的大学生本人和其所在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在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行政处理、移交司法机关、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无犯罪记录、环境违法、经营生产安全事故、税款缴纳、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无负面记载。

第七条 资格认定流程

(一)申请。每年4至10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营业执照由省、市级部门颁发的,向企业营业执照所填写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包括核查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资格条件的确认、信用状况、出资比例等)和实地考察后,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审核表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一定比例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样核查,对创业载体在我市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的企业进行属地确认,将创业载体在我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一城一园三区”的企业信息交予相关部门进行属地确认。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下一年一季度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审规则根据申报情况制定,采取百分制评分标准。其中:

1.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驻沈高校大学生创业项目,原则上资助数量不超过申报数量的50%,且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20个。按照评分由高到低,第1名资助20万元,第2名至第3名资助15万元,第4名至第10名资助10万元,第11名至第20名资助5万元。项目总数不足20个的,各等次名额按相应比例调整。

2.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团队)创业项目不超过5个。评分90分及以上的资助50万元,评分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资助30万元,评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资助10万元,评分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资助3万元。

(四)公示。市、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

(六)拨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将资助拨付给落地项目企业对公账户。

公示、公布、拨付三个环节在评审后60日内完成。

第八条 资格认定所需材料

(一)《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附件1-1)。

(二)《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情况表》(附件1-2)。

(三)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驻沈高校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及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原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定证明原件,未取得国外学历的提供国内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和学士以上学位证书、签证手续以及工作学习证明材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完税证明(证明注册满3个月,且依法在沈纳税)。

(六)项目计划书。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指导并组织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查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相关申报材料抽样核查工作,负责对创业载体在我市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的企业进行属地确认工作,负责组织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负责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创业载体在我市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进行属地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铁西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联系区内相关部门对创业载体在本区内“一城一园三区”的企业进行属地确认工作。

第四章 资金相关

第十条 资金保障

无偿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由项目落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承担,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获资助大学生落地项目企业变更注册地址,若资助资金涉及不同城区的,按其变更后的纳税地落实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从获得资助资金之日起一年内,项目落地企业应依法存在并正常运营或经营,不得迁出沈阳市,否则退回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符合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中多项政策的,仅可享受一次,且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

1-2.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情况表


附件1-1

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

请人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地


民族


国籍


工作证

(专家证)


出生年月


身份证

(护照)


从事专业


行政职务


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取得学位


博导

是、否

留学国别


留学起止年月


现居住地址


邮编


   


E-mail


获国内外奖励情况

获奖项目名称

奖励名称

等级

排名

获奖年度
















国内外主要学术或社会团体兼职

团体名称

兼职时间

兼任职务







工作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区县


单位地址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申请资助项目


二、申请人在国内外学习、进修、工作业绩简介

        

起止年月

学习或工作单位

学习专业或职业(获取学位及职务)




起止时间

业绩名称(论文、著作、课题、项目、设计、成果等)

主要工作内容申请人所起作用(主持、参加、独立)

完成情况及效果(奖励、效益、专利及刊物号等)





三、申请项目概述

1.项目的依据和意义,目标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2.拟采取的研制方法、技术路线并做可行性分析;

3.预期目标成果,社会或经济效益;

4.已取得的进展情况。


我承诺1.该申请表中提供的信息准确可信,项目所涉技术知识产权明晰,因信息不实或知识产权纠纷所造成的后果,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为了进行项目评估,主管部门和审核机构可就提交的材料向我提出必要的询问。2.如获得资助,从获得资助资金之日起一年内,项目落地企业依法存在并正常运营或经营,不迁出沈阳市,否则退回资助资金。

项目申请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四、审核意见

所在区人社部门意见

(盖章)

       

市人社部门

意见

(盖章)

                                               


附件1-2

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情况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申请人

性别

身份类型

所在单位

职务

项目类别

企业注册资本(万元)

实际到位(万元

所占

股份

%

企业创办时间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已完成投资额(万元

创业载体

备注

















































注:1.“身份类型”请填写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驻沈高校在校生或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团队)。

2.“项目类别”请选择其一填入:信息软件;电子硬件;物联网;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环保技术;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其它(请注明)________。     

3.“创业载体”由毕业5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驻沈高校在校生申请资助填写,请选择其一填入: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一城一园三区”。如是“一城一园三区”的,请在“备注”中选择其一填入:浑南科技城;沈北科教融合园;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附件2

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大赛项目跟踪扶持,对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促进大学生获奖项目在沈落地,按照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国家部委举办的“中国创翼”、“互联网+”、“创青春”等大学生创业大赛;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辽宁赛区)等活动,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以上获金、银、铜奖(或前三等相当奖项)并在沈落地的项目,免于评审,直接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

第二章  政策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对于国家部委举办的“中国创翼”、“互联网+”、“创青春”等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国家级金、银、铜奖(或前三等相当奖项)并在沈落地的大学生项目,可免于评审,根据获奖等级情况直接申请享受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

第四条  对于辽宁省级举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辽宁赛区)、“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活动,获省级金、银、铜奖(或前三等相当奖项)并在沈落地的大学生项目,可免于评审,根据获奖等级情况直接申请享受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

第五条  符合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中多项政策的,仅可享受一次,且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从获得资助资金之日起一年内,项目落地企业应依法存在并正常运营或经营,不得迁出沈阳市,否则退回资助资金。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政策常年受理,按季度发放资助资金。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2022年1月1日(含)以后获奖的参赛项目创办成立的企业,在沈阳市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满3个月以上,且依法在沈纳税。在大赛结束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大赛结束时间以大赛获奖(入围)证书为准。

第七条  大赛参赛团队成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参赛团队成员所持有股份比例达到30%以上。项目落地企业登记注册时参赛团队成员须为40周岁以下的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审核表》,准备相关材料,在有效期内向各大赛组委会市级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各大赛组委会市级责任部门实时受理。

第十条  每季度首月,各大赛组委会市级责任部门对上一季度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每季度次月月初,各大赛组委会市级责任部门将审核并认定合格的申报项目资金审核表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金额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天。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无偿资助资金拨付至各企业对公账户。

第五章  申请所需要件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审核表;

第十四条  大学生法定代表人和出资大学生股东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核对(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在校生,提供校方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完税证明(证明注册满3个月,且依法在沈纳税);

第十七条  大学生创业大赛的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核对。大赛落地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参赛团队成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复核工作,负责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各大赛组委会市级责任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和实地考察及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申报项目;市教育局负责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申报项目;共青团沈阳市委员会负责“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申报项目;市科技局负责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辽宁赛区)申报项目;共青团沈阳市委员会负责“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申报项目。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每年6月末前,各大赛组委会市级责任部门提出预算申请,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下一年预算。

第二十一条  无偿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由项目落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承担,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1: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审核表


附件2-1

大学生创业大赛在沈落地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审核表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登记证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毕业时间



毕业学校


生源地


专业


法定代表人出资比例


手机电话


办公电话


E-mail


获奖级别

国家级£        辽宁省级□       

赛事名称


赛事主办单位


参赛项目名称


获奖等级


获奖证书时间


资助金额

万元

是否已获得沈阳市大学生创业资助

□是

□否

资助时间及金额


其他大学生股东(除法定代表人外)及出资比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学历

毕业时间

出资比例
















法定

代表

人承

申请表中提供的信息准确可信、材料真实有效,企业注册情况真实,落地项目正常实际运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监管。如涉及弄虚作假,骗取创业资金等情况,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获得资助,从获得资助资金之日起一年内,项目落地企业依法存在并正常运营或经营,不迁出沈阳市,否则退回资助资金。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其他参赛团队成员(除法定代表人外)同意(授权)签名


该参赛项目是否为2022年1月1日(含)以后获奖的大学生项目

£    

企业在沈阳市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满3个月以上,且依法在沈纳税

£    

大赛参赛团队成员是否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    

参赛团队成员出资是否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大赛组委会市级责任部门意见

(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大赛组委会市级责任部门、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3

沈阳市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扶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扶持工作,按照我市关于“莘莘学子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二条 政策内容

每年选拔5名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给予每人3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20万元为资助资金,10万元为进行境外(省外)高端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的资金。

1.若扶持对象所在企业已获沈阳市创业资助资金且额度低于20万元的,需扣除已拨付资金额度;若扶持对象所在企业已获沈阳市创业资助资金且额度高于20万元的,不再拨付资助资金。

2.自扶持对象公示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扶持对象凭境外(省外)高端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的证明材料、相关费用明细、财务票据原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境外(省外)高端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的资金,最高10万元。

3.境内参访交通、住宿费用标准参照《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委办发〔2014〕18号)执行,交通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含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含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住宿标准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如遇政策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4.境外参访交通、住宿费用标准参照《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外事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 省外办所转发的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沈财行〔2018〕11号)、《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行〔2014〕71号)执行,如遇政策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5.申请境外参访交通、住宿及培训费用,申请人需提供出境前购汇凭证(购汇日期应在出境日期前一年以内,购汇账户应为扶持对象个人账户或所属企业对公账户),经办部门按照凭证所示汇率核定扶持资金。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扶持对象应为35周岁以下的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2.扶持对象在沈阳市登记注册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持有股份比例达到30%以上,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

3.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4.申请扶持资金的大学生本人和其所在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在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行政处理、移交司法机关、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无犯罪记录、环境违法、经营生产安全事故、税款缴纳、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无负面记载。

第四条 申报要件

1.沈阳市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培育人选申报书;

2.申报年度年末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若公司集团化运作的,允许提供相关文件说明,将子公司业务额合计入母公司);

3.申报对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第五条 资格认定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报书、准备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前向税务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于每年6月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络核验或实地走访等方式于每年8月前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核。

3.评审。每年9月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评审,从创业项目实际贡献和带动就业等角度打分,并取评审得分前五名认定为扶持对象。

4.公示。每年9月,拟扶持人员名单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拨付给扶持对象所注册企业对公账户。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负责材料复审及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认定工作,负责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第四章 资金相关

第七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应承担区级财政资金。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从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一年内,企业应依法存在并正常运营或经营,不得迁出沈阳市,否则退回扶持资金。

第九条 符合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中多项政策的,仅可享受一次,且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1:《沈阳市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培育人选申报表》


附件3-1

沈阳市优秀大学生创业人才培育计划

培育人选申报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日期


学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箱


学历证(明编号


公司名称


所属行业


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时间


工商注册地

沈阳市     区县(市)

公司办公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缴纳社保员工人数

 人

近两年经营情况

销售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上缴税收(万元)

2021年




2022年




公司资本构成和股权结构

姓名/

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资金额 

股份比例 

公司职务

















附件4

沈阳市创业培训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逐梦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大学生青年人才创业培训,推进大学生创业培训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每年从培训数量、质量达到相应条件,并且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创业培训机构中,择优评选出5家以内给予奖励。 已获得创业培训奖励补贴的培训机构,3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申报条件

对毕业2年内在沈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年度在沈高校在校生开展创业培训的,且未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的沈阳市创业培训机构可参加评选。评选入围基本条件:

1.每年在沈培训大学生100人以上(参加培训前已开展创业的人员不纳入统计范围),培训学员结业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培训质量符合《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3.培训结业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在沈创业率达到5%以上,且对吸纳带动就业起到明显积极作用。

(二)奖励标准

对每年在沈培训大学生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培训机构,择优奖励5万元;每年在沈培训大学生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培训机构,择优奖励8万元;每年在沈培训大学生300人以上的培训机构,择优奖励10万元。

三、评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

每年4月份开展上一年度创业培训机构奖励评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辖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沈阳市创业培训补贴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培训结业学员花名册、身份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3.创业学员的营业执照、吸纳带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

4.创业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委托协议》等材料。

(二)区县审核

属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0日内完成对创业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实地核验,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

(三)专家评审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形成拟奖励创业培训机构名单。

(四)社会公示

拟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奖励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定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奖励资金,所需资金从人才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

四、有关要求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奖励政策制定、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培训机构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奖励政策宣传,鼓励支持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同时切实履行培训监管职责,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与运用,完善制度体系,以确保培训质量。

  (三)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真实、程序不规范的,不予拨付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4-1.沈阳市创业培训机构奖励申请表

4-2.沈阳市创业培训补贴奖励资金明细表


附件4-1

______年度沈阳市创业培训机构奖励申请表

培训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成立时间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联系人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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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大学生人数


培训学员创业率


培训绩效及申请理由


单位意见

本单位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奖励,现特此声明: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区县(市)人社局意见

  

   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4-2

______年度市创业培训机构奖励资金明细表

                                

序号

所属区县

机构名称

开户银行

奖励金额

联系电话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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