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市人社局在“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沈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市长信箱”三个平台筛选出最具代表性、咨询频率较高及群众满意度高的人社问答,选登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12333人社百事通”专栏当中,详情如下:
1.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答: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8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90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1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0元。
2.本人主动离职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申领失业金吗?
答:在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 号)、辽宁省人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 号)等文件,失业登记不再作为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前置条件,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给参保地同级别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办理。
4.失业人员如何使用微信小程序线上申领失业金?
答:使用微信小程序“辽宁人社”中实名认证后点击“失业保险模块”进行失业金申领。
5.失业人员如何使用掌上12333APP线上申领失业金?
答:下载掌上12333APP,本人实名制注册登录后,点“失业保险模块”中的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即可。
6.失业人员如何线下申领失业金?
答:携带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前往全省任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申领即可。
7.短期参保人员申领失业金材料有哪些?
答: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劳动合同原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最后参保单位银行发放工资流水单、对应期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本人真实劳动关系承诺书或其他可证明真实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
8.领取失业金期间丢失待遇发放卡怎么办?
答:携带补办后的社保卡、身份证,前往全省任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登记新卡号。
9.失业人员申请失业金多少日内经办机构受理?
答:线下及微信小程序办理失业金申领,即时申请,即时办结,掌上12333APP线上申领失业金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会提前告知本人吗?
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八条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由医保部门发送短信通知失业人员。
11.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能使用吗?
答:可以使用医保,医保使用规则具体咨询医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答:缴费时间重新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1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再次失业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合并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4.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多少个月?
答:最长为十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15.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多少个月?
答:最长为1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16.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多少个月?
答: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17.失业保险金是一次性领取的吗?
答:不是,《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18.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多少日内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办理失业金?
答: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9.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还能领取失业金吗?
答:不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20.在省外其他城市缴纳的失业保险可以转移回沈阳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