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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6月15日,本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人社系统有关人士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进行介绍,并现场回答读者和网友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毕业生部副部长 康阳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档案部工作人员 苗秀川
就业创业补贴
大学生创业场地(租)补贴
政策措施:首次在沈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但未进入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领取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实际租赁期给予每年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每年12000元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2年;享受补贴期间,每带动1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每月增加500元,每月最多增加1500元。
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措施: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享受政府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期限:3-12个月。
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50%的见习补贴。
困难家庭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措施:毕业年度的困难家庭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求职期间,可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服务对象:我市辖区内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中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脱贫家庭中的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和特困人员、孤儿、残疾、烈士子女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并有求职创业意愿且首次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的困难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仅限一次)。
生活住房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申请条件:
本科或硕士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在毕业后新落户我市);
•毕业后首次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完成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出站博士后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博士毕业(出站)后,首次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未超过一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非公务员和参公编制人员;
•2021年8月1日前未在我市实现就业或创业。
补贴标准:本科毕业生每月600元、硕士毕业生每月1200元、博士毕业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
政策措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保险补贴。
服务对象:离校两年内(以毕业证登记时间为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经区、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30个月。
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
政策措施:来沈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人才首次购房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服务对象:
•在沈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和2017年(含)后入学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毕业生(以上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沈阳市域内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实用人才(2018年1月1日后社保关系由外地转入我市或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市,同时正在引进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保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和2017年(含)后入学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毕业生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等级以上,首次购房(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以后),承诺在引进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经企业推荐,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本补贴与沈阳市高级技师首次购房补贴不兼得)。
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7万元、硕士毕业生4万元、本科毕业生和技师2万元(注:已经领取补贴的申请者,不按照新标准补差额)。
招聘计划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计划活动。
服务对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省内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基层服务单位所在地区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标准,并根据同岗位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
政策措施:全市每年统筹招录800人到区县、乡镇、社区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工作。
服务对象:毕业三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对在岗人员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800元,并统一缴纳五险一金。
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招录工作,本次招录公告6月14日已经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shenyang.gov.cn/)发布,本次共设353个岗位,招录771人,6月17日开始报名,7月3日进行笔试考试。
档案问题
如何查询档案是否在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保管?
•本人持身份证至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一层档案部窗口或自助查询机进行现场查询。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shenyang.gov.cn/syrsj/bsfw/bmcx/glist.html)查询,或“‘沈阳业市’舒心就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yhrsa.org.cn/)查询。
•“ 沈阳就业人才服务”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
毕业生档案派到哪里?
•报到单位有档案保管权的(党委组织部门),由所在学校将档案寄送至毕业生报到单位。
•报到单位没有档案保管权的(无党委组织部门),由所在学校将档案寄送至报到单位所在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
•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档案由学校派到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毕业生档案都有哪些档案材料?
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的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档案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考生档案正卷、副卷(高、中等学校招生报名登记表、志愿表等);
•学生登记表;
•毕业生成绩单;
•毕业生登记表;
•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如何申请出具档案相关证明?
•已确认档案在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托管的,出示身份证、索取证明的组织部门介绍信,可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包括,存档证明、政审证明、考试成绩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备注:其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可以在沈阳政务服务App上打印电子版。
•他人代办,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一发布
人才公寓助力人才扎根
政策措施:为解决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面向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规划布局的人才公寓。不同人才享受不同补贴面积标准。
申请条件:
(1)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2)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外,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
(4)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提供享受补贴标准范围内免租人才公寓住房或轮候补贴政策,对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享受面积范围内实际房租的50%,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连线实录
问:我是今年毕业的大学生,打算租个门市自己创业开咖啡店,有什么补贴可以领吗?
答: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实际租赁期给予每年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每年12000元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2年;享受补贴期间,每带动1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每月增加500元,每月最多增加1500元。
问:我是今年毕业的大专生,目前在沈阳一家企业工作,可以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吗?
答:您还需满足在沈缴纳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两年,在我市无自有住房,同时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符合上述条件并与入住门店签订租赁协议后,可直接在门店或到养老保险缴纳所在区、县(市)的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审核通过后享受人才公寓房租补贴。
问:我今年从外地大学毕业,以后打算在沈阳找工作,是否需要报到?
答:毕业生不需要报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规定,“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
问:档案保管收费吗?
答:档案免费保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问:我今年大学毕业,档案想放人才中心保管,《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档案接收”栏如何填写?
答:档案接收单位名称: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48号
联系人:档案部
邮编:110041
接收单位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