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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法定时限?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法定时限?

(关键字:劳动保障   劳动维权  劳动争议)

答:第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的法定时限如下 :(一)对于因确认劳动关系,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若存在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仲裁时效中断,且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第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且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