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异地就医报销与伤残待遇核发流程。
(关键字: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答:1.异地就医报销:
工伤职工应在省内协议机构就医,如确因伤情需要到省内非协议机构或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三级甲等或专科协议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诊转院。未经备案的,发生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没有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省外(以下简称省外居住)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复发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供省外居住地出具的本人(或直系近亲属)有效居住证件或单位出具的跨省工作(居住)证明材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可选择居住地协议机构就医治疗。未经备案的,发生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省外居住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或者工伤职工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无法直接结算的,可按我省三个目录标准手工报销相关费用。
申请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门诊治疗的,应当提供结算收据(原件)、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原件)、处方以及检查报告单。
(二)住院治疗的,应当提供结算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原件)、住院病案(加盖病案室印章)等资料;使用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还应当提供条形码。
(三)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遭受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法院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商业保险理赔分割单等相关资料。
2.伤残待遇核发流程: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内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
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存折);
(二)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经办机构通过内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核实工伤职工工伤认定信息、劳动能力鉴定信息。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本人工资为工伤发生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以发生工伤时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准)。工伤发生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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