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八城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推进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加强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等都市圈城市(区)在共享用工方面合作,依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精神,现将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协议备案责任
(一)共享用工协议备案地应为原企业所属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备案材料
1.加盖双方企业公章的共享用工协议书;
2.双方共享用工人员名单;
3.共享用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原企业进行共享用工前应充分征求劳动者的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按协商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职工不同意共享用工的,原企业不得强制共享用工。
(三)办理时限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共享用工协议备案材料后,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告知。
二、明确工伤事故责任
劳动者在现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与现企业在共享用工协议中进行约定。基金支出部分从原企业支付,基金支出外的企业承担部分由原企业和现企业在协议中约定解决。
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现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原企业补偿,协助原企业完成工伤认定等工作。
附:共享用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参考样本)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2023年6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共享用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参考样本)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应认真阅读协议内容。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协议,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装入乙方档案一份,乙方执有的协议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第一章 协议的基本缘由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共享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二章 协议共享用工时限
第二条 本协议时限经双方协商一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章 协议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甲方根据共享用工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变更为 。工作岗位变更为 。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协议变更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在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执行 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五章 协议变更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三)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第十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十二条 甲方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六章 协议变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