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引进人才(团队)奖励实施办法》等2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0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要求,现将《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引进人才(团队)奖励实施办法》等2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引进人才(团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要求,为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广泛参与市场化引进人才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细则所称奖励对象是在引进人才(团队)过程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已办理业务备案,且年度报告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个人: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其中,不包括各级各类机关公务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为本单位引进人才(团队)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或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员及对引进人才存在管理关系的各级领导。

第三条 引进人才类型、奖励标准及条件

(一)“引进”是指从国外或外市引进到我市(不包括外地户籍在本市的跨区流动、本单位或系统内部跨城市调动、机关事业单位招考等到我市辖区内的人才)。

(二)“团队”是指3人及以上的人员。

(三)本细则的引进人才(团队)主要是指,服务机构或个人受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无偿为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团队),具体包括:

I类人才:引进人才并按照《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认定为A、B、C类人才的。

引进后被认定为A类人才的,每一名给予20万元奖励;引进后被认定为B、C类人才的,每一名给予5万元奖励。

II类人才:引进取得海外博士学位人才,或在国外高校取得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研究人员,或在国外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团队)。每一名给予2万元奖励,每一个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

引进的人才(团队)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团队创业的需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并由团队成员之一担任法定代表人。

III类人才:引进市级人社部门发布的当年及上一年度我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中,年薪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人员。年薪20(含)-30万元的,每一名给予2万元奖励;年薪30(含)-50万元的,每一名给予5万元奖励;年薪50万元及以上的,每一名给予10万元奖励。

引进的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稳定工作3个月及以上。

IV类人才:引进入选“兴辽英才计划”或“兴沈英才计划”的“带土移植”高层次人才团队。每一个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

人才团队主要成员之一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兴辽英才计划”或“兴沈英才计划”的“带土移植”高层次人才团队以科技部门反馈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名单为准。

(四)对于引进I、II、III、IV类人才到事业单位就业的,须将人事关系转入我市。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团队),仅能申报一次奖励,每家服务机构或个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按照引进人才(团队)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合作引进人才的,须由用人单位和引进的人才(团队)确定后,由起决定性作用的一方进行申报。

第六条 所需要件

(一)基本要件

1.《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引进人才(团队)奖励申报表》(附件1);

2.申报主体为服务机构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网络方式可查询的,区县可自行打印留存;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

3.在用人单位内部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的截图、照片、公示情况等。公示内容包括:引进人才姓名、原城市工作单位(部门)及职务(职称)、引进工作单位(部门)及职务(职称)、引进人才时间、协助引进人才的服务机构名称【由个人引进的需注明个人姓名及工作单位(部门)及职务(职称)】、公示期等;

4.经公证处公证的引进人才(团队)亲笔签名的支持申报声明(附件2);

5.引进人才信息情况表(附件3);

6.引进人才所在原城市工作、学习等情况的相关证明。

(二)按引进人才类型所需要件

I类人才:

1.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相关工作协议或合同;

2.用人单位与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能够证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3.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人才简介及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认定为A、B、C三类人才的相关证明。

II类人才:

1.人才(团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能够证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3.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

1)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

2)引进取得海外博士学位人才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的学历证明,人才护照首页、签证页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3)引进在国外高校取得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研究人员,或在国外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认证的海外工作经历证明(含收入情况),人才护照首页、签证页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团队创业的需提供在本市取得的营业执照,并由团队成员担任法定代表人。

III类人才:

1.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2.人才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

3.用人单位与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能够证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人才简介及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并注明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年份和对应序号。

IV类人才:

1.人才团队主要成员之一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能够证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3.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人才团队简介及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入选“兴辽英才计划”或“兴沈英才计划”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申报时限及范围

(一)申报时限

申报引进I、IV类人才,以人才认定部门的认定时间为准,其中,I类人才从引进到认定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申报引进II、III类人才,以人才引进的时间为准,为人才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时间。

(二)申报范围

当年可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引进或认定的人才,且申报奖励时,引进的人才处于在职状态。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填写申报表,本地的服务机构或个人,向服务机构注册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外地的服务机构或个人,向引进人才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随时受理,按季度审核,对条件合格的形成推荐意见,每个季度末3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履行审定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十一条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受理、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复核、政策组织实施及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人才认定部门反馈结果作为审核依据;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有关奖励资金。此类情形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按照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等2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引进人才(团队)奖励申报表

2.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引进人才(团队)奖励支持申报声明

3.引进人才信息情况表

4.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引进人才(团队)奖励资金明细表1(服务机构)

5.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引进人才(团队)奖励资金明细表2(个人)

附件1

    年第   季度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引进人才(团队)奖励申报表

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对象类别

服务机构   个人

申报对象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及职务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人电话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手机:          电子邮箱:

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联行号

开户行账号

引进人才基本情况

引进I类人才   人,其中,认定为A类人才   人;认定为B类人才   人;认定为C类人才   人。

引进II类人才(团队)   人(个),其中,取得海外博士学位人才(团队)   人(个);在国外高校取得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研究人员(团队)   人(个);在国外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团队)   人(个)。

引进III类人才   人,其中,年薪20(含)-30万元人才   人;年薪30(含)-50万元人才   人;年薪50万元及以上人才   人。

引进IV类人才团队   个,其中,引进入选“兴辽英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团队   个;引进入选“兴沈英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团队   个。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服务机构盖章(个人签字)

                                           

引进人才(团队)

所在用人单位

意见

            盖章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区县(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2

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引进人才(团队)奖励支持申报声明

本人(团队)____________________【引进人才(团队)姓名】声明:

____________(申报服务机构名称/个人姓名)在推介引进本人(团队)至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名称)工作过程中,起到关键或直接作用,本人(团队)已知悉《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引进人才(团队)奖励实施办法》,同意_________________(申报服务机构名称/个人姓名)申报上述政策奖励,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政策审核工作。

引进人才(团队)签字: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引进人才(团队)信息情况表

时间:     年   月   日

引才人才基本信息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人才类别

III

IIIIV

引进时间

引进单位基本信息

引进单位

及职务

引进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其他

原工作单位

及职务

原工作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要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广泛参与人才服务及行业创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参与到政府促就业中来,开展各类公益性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奖励对象: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已办理业务备案,且年度报告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四条 对服务机构在沈承办符合条件的人才服务及行业创新方面的创新创业大赛、招才引智、团队项目对接、行业专题会议、公益性促就业等活动(政府购买类活动除外),根据活动范围、规模、取得成效制定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价,每年评选总量不超过20个活动,原则上按总量排名的30%、30%、40%,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每个机构最多申报一项。对于落地项目,需向市级人社部门报备,满一年后,落地效果获得主办单位认可,再给予一次性5-10万元活动奖励。

评审事项主要从活动范围、类型、宣传、规模、取得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规模包括参赛项目数量、企业数量、场地面积等,成效包括社会效果、行业效果、引才效果等。

第五条 所需要件

(一)《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奖励申报表》(附件1),《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报备表》(附件3);

(二)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通过网络方式可查询的,可自行打印留存;

(三)承办上一年度人才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活动的宣传方案,活动规模,取得成效,活动总结;

(四)对于落地项目,一年后,需提供获得主办单位认可证明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每年3月底前,服务机构填写申报表提出申请,并对当年已开展或拟开展的活动进行报备。

本地的服务机构向服务机构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外地的服务机构向承办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报并审核,对条件合格的形成推荐意见,4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专家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资金拨付

评定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履行审定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九条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受理、初审、实地核验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组织实施、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有关奖励资金。此类情形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等2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奖励申报表

2.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奖励资金明细表

3.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报备表

附件1

年度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奖励申报表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联行号

开户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办活动情况

每类活动,最多申报一项:1.创新创业大赛;2.招才引智活动;3.团队项目对接项;4.行业专题会议

项;5.公益性促就业项。本单位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参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区县(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