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为落实《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要求,现将《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等2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2022年8月3日
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要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广泛参与人才引进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已办理业务备案,且年度报告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三条 对服务机构引进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每引进一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服务机构引进入选“兴辽英才计划”或“兴沈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每引进一个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服务机构引进的个人或团队,只可申报一次引进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程序:每年3月底前,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年度人才引进奖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报并初审,对条件合格的形成推荐意见,4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汇总人才(团队)名单,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进行确认。
第七条 所需要件:
(一)《沈阳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申报表》;
(二)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网络方式可查询的,区县可自行打印留存;
(三)引进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或”兴辽英才计划”或”兴沈英才计划”的认定证明,人才(团队)简介及个人身份证明;
(四)用人企业与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证明材料;
(五)引进人才(团队)与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证明材料;
(六)企业与引进人才(团队)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资金拨付: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名单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九条 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十条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受理、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复核及政策组织实施;以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认定部门公布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有关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申报表
2.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资金明细表
附件1:
年度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申报表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开户行名称 | |||
开户行账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人才引进情况 | 引进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人 ;引进入选”兴辽英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团队 个 ;引进入选”兴沈英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团队 个 。本单位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参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关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人社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社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区县(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2:
2 年度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引进人才奖励资金明细表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人员/团队 | 所属区县 | 申请单位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数量 | 奖励金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深入实施“兴沈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要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广泛参与人才服务及行业创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参与到政府促就业中来,开展各类公益性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已办理业务备案,且年审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四条 对服务机构在沈承办符合条件的人才服务及行业创新方面的创新创业大赛、招才引智、团队项目对接、行业专题会议、公益性促就业等活动(政府购买类活动除外),根据活动范围、规模、取得成效制定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价,每年评选总量不超过20个活动,原则上按总量排名的30%、30%、40%,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每个机构每类活动最多申报一项。对于落地项目,需向市级人社部门报备,满一年后,落地效果获得主办单位认可,再给予一次性5-10万元活动奖励。
评审事项主要从活动范围、类型、宣传、规模、取得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规模包括参赛项目数量、企业数量、场地面积等,成效包括社会效果、行业效果、引才效果等。
第五条 申报程序:每年5月底前,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活动奖励情况申请,并对当年已开展或拟开展的活动进行报备。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报并初审,对条件合格的形成推荐意见,8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所需要件:
(一)《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奖励申报表》(附件1),《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报备表》(附件3);
(二)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通过网络方式可查询的,可自行打印留存;
(三)承办上一年度人才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活动的宣传方案,活动规模,取得成效,活动总结。
(四)对于落地项目,一年后,需提供获得主办单位认可证明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资金拨付:经评定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八条 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组织实施;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受理、初审、实地核验工作。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有关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奖励申报表
2.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奖励资金明细表
3.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报备表
附件1:
年度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相关活动奖励申报表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开户行名称 | |||
开户行账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承办活动情况 | 每类活动,最多申报一项:1.创新创业大赛 项 ;2.招才引智活动 项;3.团队项目对接 项;4.行业专题会议 项;5.公益性促就业 项。本单位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参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关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市)人社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社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区县(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2:
2 年度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承办相关活动奖励资金明细表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活动类别 | 所属区县 | 活动名称 | 申请单位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奖励金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金额合计 |
附件3:
2 年度沈阳市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承办相关活动报备表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活动类别 | 所属区县 | 活动名称 | 单位名称 | 活动时间 | 活动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已开展/未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