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盛京大工匠”等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对“盛京大工匠”等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政策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对“盛京大工匠”等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政策的补充意见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对“盛京大工匠”等高技能

人才奖励实施政策的补充意见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19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扎实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服务,现就《沈阳市实施“盛京工匠”培养工程五个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17〕141号)、《沈阳市加大技能人才选拔激励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18〕71号)相关政策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一、每年在全市各企业、行业领域(含中央、省驻沈企业)评选最多10名 “盛京大工匠”,一次性颁发10万元奖励津贴。已被授予“盛京大工匠”荣誉的技能人才,不在评审范围内。
    二、对我市企业新全职引进的非沈阳市户籍的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在沈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对“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授予“盛京大工匠”荣誉称号(不享受“盛京大工匠”10万元奖励津贴)。

三、对我市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当年度输送100名以上毕业生进入我市纳税企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可以按规定申请输送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 

四、在我市纳税企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每年择优建立3-5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并根据项目实施可靠性确定给予50万元—100万元项目建设资助。

五、除上述补充意见外,其他按照《沈阳市实施“盛京工匠”培养工程五个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17〕141号)和《沈阳市加大技能人才选拔激励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18〕7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