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沈留沈、在沈就业,推动沈阳城市发展。根据2024版“兴沈英才计划”,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3〕4号)中有关《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将《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第三条补贴标准调整为:“大专生每月300元、本科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上浮10%。符合多重提标条件的,不重复提标”。
生活补贴提标部分自2024年2月起开始提标。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明确事宜,遵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等6项人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3〕4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