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05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一)申报条件

1.运营资格。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为在沈阳市注册且经营范围包含创业孵化服务相关内容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时间1年及以上。

2.创业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暖、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有明确的孵化、服务、培训等功能分区,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

3.管理制度。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4.服务对象。在基地内工商注册或经营的各类创业主体。

5.孵化能力。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基地注册且成立不满3年的创业主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5户。创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确有需要延长孵化期限的创业企业,可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期限。

6.业务管理。孵化基地应建立孵化企业管理服务档案,记载以下内容:孵化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入驻时的申请材料、考核评估材料、入(出)孵协议、带动就业材料、服务记录等。

(二)申报材料

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表》;

2.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

4.基地内入孵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及《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

(三)办理流程

申报→区县人社初审→区级人社认定→市级人社认定

(四)工作时限

申报年度内完成认定工作。

二、运营补助

(一)申报条件

范围对象: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2.创业孵化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在基地内注册、实体办公、成立不满3年入孵创业企业不少于15户,且入孵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按基地每年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水、电、房租、供暖等支出)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运营补助。

(二)申报材料

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租用场地的,截至申请时应有不少于2年的租赁期限);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

4.孵化企业档案管理名录;

5.基地孵化单位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协议明确办公所在地点及各项费用情况)、带动就业人员名单、《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

6.申报年度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审计报告。

(三)办理流程

申报→区县人社初审→市级人社认定→公示→拨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时限

申报年度内完成补贴发放。

三、等级评定奖励

(一)申报条件

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且在年度优秀创业孵化基地评审中综合得分达80分(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一次性奖励的,如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二)申报材料

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评定奖励申请表》;

2.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申报→市级人社审核→公示→拨付奖励资金

(四)工作时限

申报年度内完成奖励资金发放。

四、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