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校就业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8-13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落实“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努力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充分吸引聚集高校毕业生来沈留沈就业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评对象

   驻沈高等院校。

第三条 奖励数量

   (一)计划面对全市申请参评的驻沈高等院校中根据评审结果选取5所院校进行40万元奖励。其中,奖励本科高校3所,专科院校2所。

   (二)被评选院校应差额产生,即奖励名额为5所高校时,参评院校至少为10所(即至少本科高校6所和专科院校4所)。若报名高校不足奖励档位设立数时,则按实际申报学校总数50%的名额进行发放。

   (三)参评高校最终评分应大于等于60分,低于60分则不进入奖励资金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评材料

   详见附件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学校所在地区)两级财政按 1:1 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向

   奖励资金用于高校举办就业招聘会、走访用人企业、就业工作队伍培训等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七条 评比流程

   参评单位按照市人社部门要求,按时将参评材料报送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市教育部门共同组织人员,参照辽宁省智慧就业云平台驻沈高校数据库及各高校上报材料进行考核评比,市人社局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到获奖单位。

   第八条 组织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市高校就业工作奖励考核指标(试行)


附件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考核指标(试行)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解释考核文件及单位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5分)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情况(3分)1.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情况。(打分标准:高校成立留沈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得3分,否则不得分。)领导小组成立文件(教育局)
工作责任制情况(2分)2.工作责任制情况。(打分标准:建立党委负总责,机关各职能部门和二级院系分工负责工作机制,得1分;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二级院系就业工作,得1分。)工作职责分工表(教育局)
“四到位”就业服务保障工作落实情况(12分)机构到位(3分)3.机构到位。(打分标准:设置就业指导机构为留沈就业工作提供指导,得基础分2分;有相对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就业指导机构,加1分;未设置就业指导机构,不得分。)就业指导机构成立文件(人社局)指导机构工作流程(人社局)




人员到位(3分)4.人员到位。(打分标准:设置专职留沈就业指导人员,得基础分1分;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升专业化素质,加2分。)指导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教育局)指导机构开展的培训的证明材料(人社局)
经费到位(3分)5.经费到位。(打分标准:设置专项就业工作经费,得3分;未设置专项就业工作经费,不得分。)就业工作年度经费使用明细(教育局)学校年度学费收入证明(人社局)
场地到位(3分)6.场地到位。(打分标准:设置专项就业工作场地,的基础分2分;学校就业工作专用场地的生均面积大于0.15平方米,加1分;小于0.15平方米,加0.5分;没有就业工作专用场地,不得分。)专用场地照片(人社局)专用场地面积证明材料(人社局)
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情况(8分)就业指导工作开展情况(3分)7.就业指导工作开展情况。(打分标准:开展学生职业发展、留沈就业指导教学及相关活动,得2分;提供职业发展咨询和就业心理咨询服务,得1分。)职业发展、就业指导、职业发展、心理咨询相关活动证明材料(教育局)
创新创业工作开展情况(5分)8.创新创业工作开展情况。(打分标准: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得2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服务平台,得1分;建立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平台,得2分。)任课老师及课程安排证明材料(教育局)就业服务平台公众号、网站截图(人社局)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平台认证材料(人社局)
市场化服务情况(15分)提供就业岗位情况(5分)9.提供就业岗位情况。(打分标准:通过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在沈就业岗位,提供在沈岗位数量达到毕业生数量10%,得基础分2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各高校举办招聘活动证明材料及岗位汇总表(人社局)

开展就业活动情况(10分)10.开展就业活动情况。(打分标准:与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就业活动,每场得2分,上限得5分;与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就业活动,每场得3分,上限得5分;同一场活动同时申请的,以最高分值计算。)活动计划、活动总结、活动照片等证明材料(人社局)


重点群体就业服务落实情况(3分)已脱贫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大学生孤儿就业帮扶落实情况(3分)11.已脱贫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大学生孤儿就业帮扶落实情况。(打分标准:帮助已脱贫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大学生孤儿通过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等形式留沈就业,得基础分2分;已脱贫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大学生孤儿全部在沈就业就业,加1分;就业去向落实情况低于本校平均水平,减1分。)以辽宁省智慧就业云平台驻沈高校数据库各区上报数据为准(人社局)
就业数据统计工作开展情况(2分)落实就业统计责任制情况(2分)12.落实就业统计责任制情况。(打分标准:出台本校留沈就业统计工作方案,得1分;设立各院系留沈就业统计工作责任人,得1分。)就业统计工作方案(人社局)就业统计工作院系负责人名单(教育局)
各高校初次去向落实率落实情况(55分)毕业生去向在沈落实比例落实情况(55分)13.毕业生去向在沈落实比例完成情况。(打分标准:完成毕业生在沈就业落实率30%基础分4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加15分)毕业生去向在沈就业落实率以辽宁省智慧就业云平台驻沈高校数据库信息为准。(人社局)

注:毕业生在沈就业落实率=本年度在沈就业应届毕业生人数/(本年度应届毕业总人数-升学人数-参军人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