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辽政办发〔2022〕30号)、《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就社办发〔2022〕7)号精神,鼓励更多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印发《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细则》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沈阳市各类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此项补贴与沈阳市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沈阳市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中小微企业每新招收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申请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2023年6月30日前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需提交的要件有:
1.对税务局申报的上年末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上年末医保核定单;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需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档调取);
3.《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报告》(附件1);
4.《沈阳市中小微企业申请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验);通过统计部门、工信部门认定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认定证明,不再提供要件1和2。
四、审核和拨付程序
1.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政策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本地区的《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单》和《沈阳市中小微企业申请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电子版)。补贴名单经各区、县(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
2.补贴发放后,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地区的《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报告》和《沈阳市中小微企业申请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区、县(市)信息,根据实际补助资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部门。
五、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其中50%予以补助。
六、监督检查
1.各企业要确保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虚报、瞒报, 取消该企业的领取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人相关责任。
2.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所属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档案,负责所属企业接收毕业生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其他
1.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中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标准认定。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报告
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企业(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法人代表 | 成立日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登记机关 | |||
联系人 | 电话 | |||
企业类型 | ||||
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情况 | ||||
单位名称 | 银行账户 | 开户行 | ||
承诺书 | ||||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22〕51号)相关规定,我单位于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共有 名毕业生符合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现申请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元,(本单位未重复申领沈阳市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用工补助、沈阳市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扩岗补助)。 上述所报材料无虚假,如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本单位法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请予批准。
单位公章: | ||||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