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兴沈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4】33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兴沈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兴沈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兴沈英才计划”,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深入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建立一支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沈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沈人才领〔202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兴沈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包括“兴沈大工匠”、“兴沈青年工匠”和“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三个高技能人才评审项目,着力培养选拔一批具有岗位技能引领作用的工匠精英,并在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岗位大胆探索创新、勇于攻克技术难关、善于传技育人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兴沈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标准和数量
第四条 评选范围。“兴沈大工匠”、“兴沈青年工匠”和“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的评选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在岗的高技能人才。其中,重点选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特别是近5年内在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企业技术创新、改造、攻关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型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兴沈大工匠”评选标准。评选“兴沈大工匠”的申报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获得“兴沈青年工匠”、“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并得到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内外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国家、省具有影响力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中获奖,为国家、省、市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同行业内影响较大。
第六条 “兴沈青年工匠”评审标准。“兴沈青年工匠”的申报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备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获得“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2.具有较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技能、技艺精湛,在市内同行业本职业(工种)中居于领先地位,为业内普遍认可。
3.在技术创新、攻克难关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市级及以上具有影响力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中获奖,为省、市争得荣誉。
5.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同行业内影响较大。
第七条 “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评审标准。“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的申报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较多一线岗位实践经验,技能、技艺较高,在市内同行业本职业(工种)中居先进水平,为业内认可。
2.在技术创新、攻克难关方面做出较大贡献,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带徒传艺、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第八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市每年择优评选出10名兴沈大工匠、10名兴沈青年工匠和20名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局网站发布“兴沈大工匠”、“兴沈青年工匠”和“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评选通知。
第十条 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同一年度,只能申请参加“兴沈大工匠”、“兴沈青年工匠”和“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其中一项评选。通过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由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属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属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技术技能水平、业绩、贡献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人社局报送推荐函及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参评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按照方案提出优秀高技能人才项目建设名单。
第十二条 审定公示。“兴沈大工匠”、“兴沈青年工匠”和“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建议名单,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印发名单。对公示无异议的“兴沈大工匠”和“兴沈青年工匠”,由沈阳市人民政府授予其荣誉证书。对“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由市级人社部门授予其荣誉证书。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获评的“兴沈大工匠”、“兴沈青年工匠”和“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兴沈大工匠”“兴沈青年工匠”和“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入选者,优先推荐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辽宁工匠、辽宁省突出贡献个人、辽宁技术能手等国家、省、市有关评选活动。
第十六条 “兴沈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承担带教徒弟义务,进行技能传承和人才培养。
第五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联系服务制度。由属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持与“兴沈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日常联系,掌握其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所在单位要为其参加培训竞赛、技能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加强入选者的管理。获得“兴沈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项目支持后,要签订管理合同,明确工作目标、预期成果、违约处理等内容。合同期3年,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单位,不能调离沈阳,确需转换或调离的,应征得人才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同时由其所在单位及时向属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申报单位,在推荐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5年内不得再次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支持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建立退出机制。获得“兴沈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项目支持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荣誉证书,退回全额奖励资金:
1.非特殊原因,合同期内工作调离沈阳的;
2.存在弄虚作假、违法学术道德等科研诚信问题的;
3.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或其他有损于荣誉称号的行为的。
对存在第2、3项问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今后不得参评优秀高技能人才项目,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推荐单位,取消推荐资格。对失信违规的个人及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已享受“兴沈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项目资金支持的,相同项目不再支持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经申请,授予“兴沈大工匠”荣誉称号的或经大赛获奖授予“沈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不享受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兴沈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根据推荐人才所在单位由所属区、县(市)负担区、县级相关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兴沈英才计划”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