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
现将《沈阳市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总工会
2026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26〕4号)精神,扎实做好 “十五五”时期沈阳市工伤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功能,坚持源头治理,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风险,切实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健全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把工伤预防摆在工伤保险工作优先位置,牢固树立预防优先工作理念,持续提升全社会工伤预防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助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服务沈阳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
(一)工伤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全市重点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5年降低10%左右。
(二)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发生率逐步降低。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行业重点平台企业5年降低10%以上。
(三)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持续改善。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发病人数明显下降。
三、重点行业与重点领域
(一)传统重点行业
聚焦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深入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支持“2211”产业体系建设,拓展化工、冶金、电力装备、汽车制造等行业,形成“5+N”的重点行业体系。
(二)新就业形态
以即时配送行业平台企业为重点,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预防工作。健全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开展风险分类管控,补齐新业态职业伤害预防短板。
(三)重点关注情形
针对冬季雨雪天气多、上下班交通事故风险较高,以及冬季室内外温差大、突发心脑血管疾病风险较高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对上下班交通事故伤害、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等情形的预防宣传和培训。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健全市级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谋划部署全市工伤预防重点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处置难点堵点事项(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见附件1)。完善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工伤信息等相关数据共享。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对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工伤事故,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全市行业内及时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促改,举一反三,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二)压紧压实用人单位工伤预防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牢固树立工伤预防优先理念,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清单,落实销号闭环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直接主管和安全监管行业的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聚焦重大危险源、特殊作业等高风险环节精准管控,实现风险关口前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事故。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
(三)引导专业力量深度参与工伤预防
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资源力量,鼓励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各类主体申报及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清单,编制项目申报指引,规范项目申报和实施流程。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5〕82号),对工伤预防项目实行申报立项、过程管控、跟踪督导、评估验收全流程监督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效。
(四)精准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完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监测统计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送监管范围行业内企业基础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工伤预防相关数据分析,定期向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结合省工伤预防重点行业及重点领域情况,会同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全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预防项目。
(五)全面深化工伤预防宣传工作
统筹用好主流媒体、新媒体矩阵、平台企业APP、短信推送等多元渠道,切实提升宣传精准度与传播实效。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宣传作用,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安全公开课”“安全宣传‘五进’”等宣传活动,将工伤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职业病防治知识等纳入安全知识普及内容。落实国家、省统一部署,每年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工伤预防)集中宣传月活动。面向一线职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工院校学生开展靶向宣传,推动工伤预防宣传进企业、进工地、进园区、进社区、进校园。发挥应急宣传教育基地、应急安全科普流动体验馆等平台的作用,广泛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权益宣传,打造“沉浸式”宣传教育阵地。
(六)创新优化工伤预防培训模式
聚焦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健康管理人员、一线班组长开展分级分类专题培训。推动工伤预防教育纳入技工院校教学体系,全市技工院校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列为必修课程。创新培训模式,注重培训实效,围绕重点产业链群,推动链主企业向上下游企业输出安全健康管理经验,促进工伤预防资源集约高效利用,依托工业园区探索建立“园区—行业—企业—班组”四级培训体系。落实培训学时互认机制,工伤预防培训可减免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学时。
(七)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调节作用
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发挥省级费率浮动机制激励约束导向作用,引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托省级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每2年对我市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状况开展监测研判,归集汇总参保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情况等风险数据,形成风险评估情况,及时报送省级人社部门,为全省统一开展费率浮动核定提供数据支撑。
(八)构建工伤保险全链条监测指标体系
依托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省级工伤事故动态数据库,归集参保人数、行业分布、工伤认定、事故类型、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基金支付、工伤预防费使用等全量数据。深化数据挖掘和分析,掌握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规律(高频原因、岗位、地点),监测行业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预防费使用率、基金支缴率等指标。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为精准开展工伤预防、科学浮动费率、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九)推动实施“人工智能+”工伤保险数字化转型
积极发挥人工智能作用,充分利用省级“人工智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费审核等功能应用,提升工伤保险业务办理规范化、智能化水平。结合行业特征岗位风险及受众群体,开发创新性、定制化培训宣传内容,综合运用大数据、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提升工伤预防工作的精准度和预防成效。运用人工智能、信息化技术对工伤预防项目管理、评估验收方面进行全周期、全流程、全方位智能监管。
(十)加强工伤预防职业化队伍建设
完善市级工伤预防专家库,规范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遴选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负责工伤预防立项评审、宣传培训、问题诊断、措施制定、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等各类主体研究建立重点行业工伤预防标准,注重发挥工伤预防咨询师等新职业群体的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各自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和监管。工会组织要发挥好监督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二)勇于创新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不断完善工伤预防工作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立足实际大胆创新,探索创建一批可操作、可监管、可评价、可推广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形成良好示范。
(三)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谁主管(行业主管部门)谁负责”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制度。加强工伤预防档案管理,实现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规范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按要求编制工伤预防项目预算,从严控制支出标准,确保工伤预防费依法合规支出和使用,专项用于宣传和培训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出规定使用。对套取(骗取)工伤预防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建立长效机制
推动工伤预防工作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等工作深度融合。依托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优势,固化我市“市级统筹推进、区县分级落实、部门横向协同、典型示范引领”工作模式,强化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凝聚工伤预防合力,实现全市工伤预防工作长效推进。
附件:
1.沈阳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2.工伤预防监测指标体系
附件1
沈阳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减少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发生,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26〕4号)及有关规定,决定建立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1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工伤预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市工伤预防工作;
(二)督促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研究确定全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预防项目;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全市工伤预防费使用、工伤事故、职业病、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
(四)建立市级工伤预防专家库。
三、议事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完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认定信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相关数据共享,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伤事故及群体性职业病,应及时相互通报相关情况。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推进工伤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五、组成人员
召集人:闫 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王聪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热力处处长
翟剑飞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
刘小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
周大为 市城乡建设局工程安全监管处处长
刘瑞丰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与质量监督处处长
张晓丹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副处长
卢志斌 市应急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副处长
赵永辉 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
樊喜武 市总工会劳动经济部部长
刘慧敏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工伤预防监测指标体系

关于监测指标及说明:
1.工伤发生率=参保工伤认定人数/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2.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发生率=当年职业伤害人数/当年职业伤害参保人数;
3.监测指标1的人员信息应包含工伤(职业伤害)人员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参保状态等;
4.监测指标1的所属行业按照现行有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5.监测指标2的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编码标准(GB6441-2025)执行;
6.监测指标3的工伤认定情形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14和15条规定的情形;职业伤害确认情形是指《辽宁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7.监测指标不需要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填报,优先通过社会保险生产数据、统计调查数据、工作情况获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情况监测关注发生工伤事故或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用人单位,没有发生事故的单位不需要监测;
8.地区工伤预防(职业伤害预防)开展情况监测指标由社会保险行政或者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按年度监测;
9.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测,监测数据用于工伤预防项目确定、实施、评估等工作,做好信息保护,监测数据不对外公开发布;
10.监测指标中征缴收入、工伤预防费支出的单位为万元,工伤预防项目数的单位为个。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3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