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0年09月21日

沈人社发〔202073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承诺书》(见附件)。

二、凡不属于我市参保范围的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社会保险待遇,因违反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规定缴费的,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对违反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撤消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行政许可事项,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9月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我单位:                                           已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别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之规定也已知晓。

本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派遣到外地的工作人员将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位(公章):

承诺单位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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