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65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20〕10号)的规定,现将市级“失业保险金申领”政务服务事项“委托下放”给你们,具体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级不再办理。请各区、县(市)人社部门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要求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24号)具体规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特此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