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1年10月28日

沈人社发〔20213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3元调整为19.2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6元调整为16.5元。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111日起实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65号)即行废止。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022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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