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20号
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组织开展所属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市直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需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渠道,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涉及财政补贴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
各区、县(市)、各部门(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保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若干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7号)相关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保障好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请各区、县(市)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