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75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含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下同)就业创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登记管理,做好就业创业证发放和就业援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范围及所需要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持户口簿、结婚证、本人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零就业家庭审批表、就业创业证(已申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等。
2.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部分)劳动能力并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持有效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持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4.残疾人,持本人残疾人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持本人的离婚(丧偶)相关证明(其中离婚的应在离婚协议上注明子女归申请人抚养)、户口簿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
6.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持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结婚证、户口簿、配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优抚相关证明材料、优抚对象失业人员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
8.烈属,持烈士证明书、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材料、烈属失业人员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等。
9.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10.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
1.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员干部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
2.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区、县(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和劳动模范证书。
3.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持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三)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四)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登记时所需材料都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作为档案资料留存。
对于可由就业创业登记系统自动筛查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如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自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转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自动生成电子认定表。这部分人员在享受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时,政策执行部门要对其当前身份进行复核。
二、登记办理程序
1.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应持相关材料,到户籍(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所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取并填写《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沈阳市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登记表》),经本人审验无误后签字确认。
2.核查信息。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社区通办平台,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3.复核。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确认。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省集中就业系统上记载,注明确认时间。逐级反馈确认结果,由社区(村)告知申请人。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确认登记条件的,应由社区(村)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留存申请人相关登记表和材料复印件,按照业务档案相关办法进行保管。如国家、省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办理程序有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退出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在就业创业证和省集中就业系统上记载注销时间。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3.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4.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入学、应征服兵役或移居境外的;
6.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死亡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11.其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条件的。
符合本条1、2、3、6、8项退出情况的,可由应用系统对接我市大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自动退出并记载注销时间。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登记。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需定期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对已经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退出条件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长期联系不上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审验的人员,可依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十项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四、职能分工
1.社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信息核查、公示、复核等工作,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实行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2.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确认登记,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3.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负责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确认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数据统计、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五、有关要求
1.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是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和资格审核,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入口关。
2.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台账和数据库,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和包保责任制度,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就业援助工作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制度落实和工作落实。
3.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管和通报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布。
4.健全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对在就业困难人员确认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实施前已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登记材料的人员,可按原政策规定完成登记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76号)废止。
附件:1.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2.沈阳市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登记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
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姓名 | 证书 编号 | |||||||||||||||||||||
身体状况 | 健康 □ 残疾 □ | 学历 | 所学 专业 | 毕业日期 | 年 月 | |||||||||||||||||
毕业 学校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保障卡号码 | 家庭住址 | |||||||||||||||||||||
婚姻状况 | 已婚□;未婚 □ 离异□;丧偶 □ | 户口性质 | 本省: 农业 □ ; 非农业 □; 居民户 □ 外省: 农业 □ ; 非农业 □; 居民户 □ | |||||||||||||||||||
就业意愿 | 单位就业□;灵活就业□; 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就业□; 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其他□; | 培训 意愿 | 有□ 无□ | 培训 专业 | ||||||||||||||||||
家庭成员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证书编号 | 身份证号 | 个人状态 | |||||||||||||||||
就业□;失业□;就学□;退休□;其他□; | ||||||||||||||||||||||
就业□;失业□;就学□;退休□;其他□; | ||||||||||||||||||||||
就业□;失业□;就学□;退休□;其他□; | ||||||||||||||||||||||
申报困难种类 | 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5年以内的人员□;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残疾人□;其他□ | |||||||||||||||||||||
提供证明材料 | 就业创业证□;街道证明□;残疾证□;低保证明□;劳动模范证书□;军属证明□; 烈属证明□;单亲证明□;其他□; | |||||||||||||||||||||
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意见:
核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复核意见:
复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本人签字确认: 填报时间:
附件2
沈阳市参照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登记表
姓名 | 证书 编号 | |||||||||||||||||||||
身体状况 | 健康 □ 残疾 □ | 学历 | 所学 专业 | 毕业日期 | 年 月 | |||||||||||||||||
毕业 学校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保障卡号码 | 家庭住址 | |||||||||||||||||||||
婚姻状况 | 已婚□;未婚 □ 离异□;丧偶 □ | 户口性质 | 本省: 农业 □ ; 非农业 □; 居民户 □ 外省: 农业 □ ; 非农业 □; 居民户 □ | |||||||||||||||||||
就业意愿 | 单位就业□;灵活就业□; 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就业□; 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其他□; | 培训 意愿 | 有□ 无□ | 培训 专业 | ||||||||||||||||||
家庭成员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证书编号 | 身份证号 | 个人状态 | |||||||||||||||||
就业□;失业□;就学□;退休□;其他□; | ||||||||||||||||||||||
就业□;失业□;就学□;退休□;其他□; | ||||||||||||||||||||||
就业□;失业□;就学□;退休□;其他□; | ||||||||||||||||||||||
申报困难种类 | 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失地农民□; 其他□ | |||||||||||||||||||||
提供证明材料 | 就业创业证□;街道证明□;残疾证□;低保证明□;劳动模范证书□;军属证明□; 烈属证明□;单亲证明□;其他□; | |||||||||||||||||||||
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意见:
核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复核意见:
复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本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