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32号
各区、县(市) 、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为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吸纳人员的单位缴费金额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责任部门
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补贴对象
经相关部门认定,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生产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配送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认定)。
(三)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四)所需要件
1.沈阳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
2.沈阳市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职工明细表(附件2)
3.劳动合同
(五)补贴申请和发放
1.根据市工信、交通部门提供的认定企业,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向相关企业传达政策。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疫情结束以政府通报时间为准),向企业所在的区、县(市)人社部门提交社保增员明细、劳动合同、一次性就业补贴金额和单位账户。
3.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通过社保和登记失业数据比对核实后,将审核合格并汇总后的补贴明细和补贴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划拨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相关企业。
(六)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3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责任部门
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补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且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补贴标准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给予3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生产企业由市工信局认定,配送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认定)。
(四)补贴申报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疫情结束以政府通报时间为准),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2.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书面材料核算补贴金额。
(五)所需要件
1.《一次性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员的名册、上
岗时间等相关基础信息(附件2);
3.重点企业与被推荐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4.重点企业为被推荐人员缴纳的社保增员明细;
5.能认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提供招聘服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资金拨付
市人社部门将申请的补贴资金审核合格后汇总,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至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七)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八)其他
如有虚报、假报领取补贴,一经查出,将追回补贴金额并取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和备案经营资格,并视情节进行行政追责。
三、开发“疫情临时性公益性岗位”
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确有困难的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一)责任部门
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开发对象
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
(三)开发单位
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户籍地或常驻地村、镇、社区、街道。
(四)开发时限
各开发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开发岗位存续期为3-6个月的疫情临时公益性岗位,岗位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020年9月1日。
(五)岗位补贴标准和发放
“疫情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作为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性、临时性安置政策,安置人员发放临时性岗位补贴并缴纳工伤保险,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工伤保险补贴标准按开发单位所在区县公益性岗位最低缴费标准执行。岗位补贴资金由开发单位采取按月银行直发,严禁现金发放岗位补贴。
(六)岗位开发
“疫情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作为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性、临时性安置政策,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确有困难的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开发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发护林、护草、护绿、卫生防疫、三防等“疫情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安置。按照“谁用人、谁管理”原则,开发单位对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使用和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计划开发“疫情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按安置人员数量和岗位设置向区、县(市)人社部门申报,区、县(市)人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与市财政部门会签后即可实施。
(七)资金拨付
区、县(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标准和人员上岗情况核定补贴金额,并由区、县(市)财政全额拨付补贴资金。在岗位终止后,区、县(市)人社部门按照实际补贴资金的50%汇总上报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将市级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区、县(市)财政。
(八)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区、县(市)实际补贴金额给予50%的补助,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九)其他
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要积极主动、认真落实。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沈阳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对“疫情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做好日常管理,合理安排上岗人员工作,做好上岗人员的防疫工作。
四、沈阳市人社创业孵化基地减免场地租金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为入驻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予以资金补助。
(一)责任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补贴对象
1.符合《关于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18〕57号)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2.基地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要求,积极为入孵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
(三)补贴标准
创业孵化基地为入孵的创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所减免的租金总额的50%(最高20万元)。
(四)补贴期限
2020年2月1日起至国家宣布解除疫情为止。(疫情结束以政府通报时间为准)
(五)补贴申报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于国家宣布解除疫情后三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2.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基地提供的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书面材料计算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基地信息进行公示。
(六)所需要件
1.《沈阳市人社创业孵化基地减免入孵企业租金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
2.孵化基地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复印件;
3.创业企业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入孵协议;
4.创业企业向孵化基地缴纳的2020年度房屋租金发票;
5.孵化基地为创业企业减免场租的凭证;
6.创业企业与孵化基地双方签订的租金返还协议书。
(七)资金拨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的补贴资金审核合格后汇总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孵化基地。
(八)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九)其他
1.疫情防控期间孵化基地扶持创业减免房租补贴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申请补贴单位如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取消其五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资格。
附件:1.沈阳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2.沈阳市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职工明细表
3.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批表
4.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重点企业职业介绍推荐成功上岗人员名单
5.沈阳市人社创业孵化基地减免入孵企业租金补贴申报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沈阳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 |||
单位社保编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申报企业类型 (生产/运输) | ||||
银行基本账号 | |||||
企业签章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沈阳市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职工明细表 |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个人社保编号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用工起始时间 | 岗位名称 | 补贴金额(元) |
补贴金额合计(元) | ||||||||
制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附件3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服务补贴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号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机构法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生产/运输) | |||
申请人数 | 申请金额(元) | |||
申请理由:
法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情况 | ||||
初审意见:
经核查,该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为 家重点企业用工推荐成功上岗 人,拟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民币 元( 大写:)。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重点企业职业介绍推荐成功上岗人员名单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个人社保 编号 | 身份证号 | 用工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岗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沈阳市人社创业孵化基地减免入孵企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创业实体:(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基地名称 | 营业执照 |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入孵创业主体数量 | 减免租金入孵主体数量 | |||||||||
减免租金总额 | 元 | 本次申请补贴资金金额 | 元 | |||||||
减免租金时间: | ||||||||||
开户行 | 账号 | |||||||||
市人社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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