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77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20〕40号),结合企业经营中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意见:
一、符合生育相关规定的夫妻,除女职工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其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女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和权益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未孕、非哺乳女性可以和男性工作同样的夜间时长,但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