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0〕26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规[2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培训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培训质量。各区县要加强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宣传,推动信息公开,提高政策的公众知晓度,引导企业、培训机构和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创业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的申领、审核、拨付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2019-2021年)>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78号)执行,补贴标准按照《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执行。
三、各培训单位要认真做好开班备案和补贴申报等工作,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真实、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拨付培训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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