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1〕44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掘、培育创业孵化基地,推动我市“双创”工作深入开展,现对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条件
(一)运营资格。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为在沈阳市注册且经营范围包含创业孵化服务相关内容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时间1年及以上。
(二)创业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暖、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有明确的孵化、服务、培训等功能分区,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
(三)管理制度。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服务对象。在基地内工商注册或经营的各类创业主体。
(五)孵化能力。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基地注册且成立不满3年的创业主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5户。
二、申报要件及程序
(一)申报要件
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表》(附件1);
2.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等基本情况;
4.基地内入孵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及《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2)。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政策执行部门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指导、动态管理。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每年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政策执行部门。
2.审核。各区、县(市)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区级基地审核(包括材料核实、实地核实和申报企业核实)。对审核合格的基地,由区、县(市)政策执行部门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基地授予“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授予牌匾,同时将基地信息录入“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数据库。
3.管理。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对所在辖区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对不达标或不再继续运营的基地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取消其“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将其信息从数据库中删除,取消称号的基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市级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基地积极开展指导服务。
三、扶持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开展材料审核、实地指导,并根据基地孵化设施、孵化能力、孵化效果、入孵企业缴纳社保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对评分达到标准的给予“运营补助”及“等级评定奖励”。
(一)运营补助
对达到补贴标准的“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授予“年度优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给予基本运营(水电暖、物业管理费、场地租金等支出)和公共服务等费用50%的运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中:
1.对实地入驻孵化企业15户(含)以上,带动就业30人(含)以上的基地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助;
2.对实地入驻孵化企业30户(含)以上(其中成立不满3年的入孵企业至少占60%),带动就业60人(含)以上的基地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运营补助;
3.对实地入驻孵化企业60户(含)以上(其中成立不满3年的入孵企业至少占60%),带动就业120人(含)以上的基地给予每年最高40万元的运营补助。
对于获得省级基地称号的单位,每年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上限增加5万元;获得国家级称号的单位,每年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上限增加10万元,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等级评定奖励
得分达到“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评定奖励”标准的“年度优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依据文件给予奖励。
四、补贴申请
(一)申报条件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且已录入数据库。
2.创业孵化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在基地内注册、实体办公、成立不满3年入孵创业企业不少于15户,且入孵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二)申报要件
1.《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等基本情况;
4.基地孵化单位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协议明确水电暖、物业管理费、场地租金等各项费用)、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及《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企业情况统计表》;
5.申报年度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审计报告、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运营补助的“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县(市)政策执行部门。
2.审核。各区、县(市)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补贴材料审核(包括材料核实、实地核实和申报企业核实),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并给予基地综合评分(其中,日常开展业务培训、经验分享、数据报送、省市相关活动等情况得分占比20%,评审得分占比80%),对达到补贴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送交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并授予“年度优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五、其它要求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主要面向拟创业劳动者和创办初期的市场主体,要不断完善自身功能,充分发挥帮扶作用。一是落实我市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并为入驻的创业主体提供法律、税务、工商注册等方面的咨询、代办服务。二是积极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对接、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各类活动。三是基地应为入驻主体提供宽松的办公环境,鼓励基地为入驻主体在房租、水电等方面给予帮扶。
(二)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条件改变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汇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汇报结果确定是否保留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三)对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评比资格。
(四)市人社、科技等部门创业孵化载体相关奖补资金不可兼得。
本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明确事宜,遵照原《通知》(沈人社发〔2020〕55号)执行。依据《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辽财社〔2019〕276号)废止《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28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
文件链接: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的图解